一、什么是单耗标准,近两年制定的单耗标准具有什么特点?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
近两年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氧化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初期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所以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分步骤逐步到位。形象的比喻为先拧螺丝母后紧螺丝扣,直至拧到位。
二、单耗标准是由谁来制定的,它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单耗标准的依据是:国办发[1999]号文件第八条“……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和《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加工贸易制成品数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及《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法律条款释义》中的有关释义“……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在国家统一的单耗标准之外,为了规范本关区加工贸易管理,可以根据本关区的实际制定仅适用本关区的单耗标准作为国家统一标准的必要补充。”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外商投资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关区单耗标准。
三、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单耗核定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首先符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最为重要;其次,要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不使应征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使国内相关产业和市场受到漏税内销商品的冲击,促进国家外贸政策的贯彻,不使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受到干扰;以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有利于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还要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使制定的单耗标准切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海关核定单耗时好使好用。
单耗核定的原则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也就是“据实核销”原则。这既反映了生产加工的实际,也在可控的幅度内规范了海关的核销尺度、降低了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
四、单耗标准的制定以及核定幅度应该如何掌握?
制定的单耗标准幅度过低,不能客观反映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生产规模小,工艺传统,加工批量不大的加工企业生产实际,也会给海关核销操作带来麻烦。这类企业加工单耗经常超出单耗标准上限值,海关就要对其修改备案数据,加大了海关核销的工作量。
单耗标准幅度过大,上限值过高,加工企业报核时会给海关带来核定单耗的压力(企业会以最高上限值申报单耗),也给核销人员的自行裁量权过宽过泛,达不到在合理的规范的幅度内相对统一的执法要求,等于没有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要很好地掌握这个幅度。单耗标准幅度的高低,反映单耗标准制定的水平和质量,在幅度范围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核定单耗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海关如何确定加工企业实际的生产单耗?
能否准确核定加工企业加工具体成品的实际单耗,取决于加工企业如实申报单耗的守法意识和诚实度;取决于海关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取决于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交叉稽核、重点审计等风险监控手段的运用。单耗经多次核查核对,逐步逼近加工企业的真实消耗,固定下来就成为一级核定这种成品的单耗标准。统一规范、科学严谨的单耗标准是海关依法核定单耗的重要尺度。
六、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对相同成品核定出不同标准怎么办?
不同的加工企业在不同关区加工相同成品,在单耗标准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出现不同的申报单耗和核定单耗是可能的。要求加工企业在其幅度值范围内,按自己加工生产的实际申报单耗,要求海关在其幅度值范围内,按自己加工生产的实际申报单耗,要求海关在其幅度值范围内按审核的单耗予以核销。这个幅度既是加工企业差异性的体现,也是赋予海关执法裁量的体现。
为了最大限度求得公平公正,我们欢迎同行专家相互印证,互相攀比,海关也要加强对加工企业的核查、互查和稽查,加强海关内部信息交流和执法审计,使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核定的单耗不断调整,逐步向加工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逼近,最终调低上限幅度值,缩小单耗标准的幅度范围。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具体企业具体产品的具体情况海关有一定的裁量权。执法半径和执法空间是客观存在。在合理的可控的幅度范围内,不断提高为国把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是海关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的目标。
七、加工企业为什么必须在成品实际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变更单耗?
理由很简单。海关对进口料件的数量、组装和化学和物理的变化实施保税监管。单耗在加工生产中发生变化是可能的。但料件和成品必须在未脱离海关监管时向海关申请单耗变更。经海关确认后,按新单耗标准予以核销。不允许只见单证不见货物、只见报关人不见货物就变更单耗,“隔山买老牛”的情事不能发生。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的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前,应如实申报成品的单耗。有单耗标准的商品,应该在标准的幅度内如实申报。如海关认为必要,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象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二)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质量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加工合同、生产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帐册;
(四)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企业稽查审计的结果和报告资料等;
(五)其它能反映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情况的资料。
八、如果加工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对海关隐瞒或拒绝提供相关单耗资料怎么办?
单耗是海关在加工贸易项下,对加工企业进口料件的数量和品种实施保税监管的重要数据。企业担心其享有的专利技术或配方等商业秘密在向海关备案时失密是可以理解的。这部分涉及专利或配方的料件数量和品种不会很多。建议企业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海关不对其保税监管。如加工企业保税进口料件,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以备核查核销。当然,海关要为加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哪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料件和成品消耗,海关不能予以保税核销?为什么?
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不仅无规律可循,也不是加工过程中因工艺要求所必须损耗的);
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不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这类损耗应计入加工企业管理和生产成本,不应保税核销。
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不应保税核销);
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商业保险保全,特殊情况个案解决);
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合同相应条款向卖方索赔);
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合同相应条款向卖方索赔);
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消耗性材料的核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上述损耗因不属于加工生产过程中工艺加工所必需,而且无规律可循,主观认定的差异性较大,不适宜规定统一的损耗。出现上述损耗,原则上应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劳动人员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依据买卖双方合同条款或保险赔付条款自行解决。特殊问题(地区性自然灾害造成保税货物的损毁、加工过程中完全不能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消耗和易挥发的液体保税化工品的消耗)可通过加工企业申请、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按程序审批的办法解决。
十、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怎么办?
不排除个别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标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上限值。但加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海关提供书面申请,对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品质、规格、数量、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并随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主管地海关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文书后,按规定程序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做必要的核查(包括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品质的认定,对加工工艺过程损耗的认定,对边角废料残次品内销征税税率的认定等)随附本关正式意见报请直属海关审核,经直属海关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海关总署审批。
海关总署在接到直属海关上报文件后,将会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该成品的国家单耗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进行研究并予以回复。
谁制定谁修改。国家单耗标准未经修改调整前,主管地海关不得超出单耗标准上限值备案核销。2002年之前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总体上只宽不紧,正常加工企业单耗一般不会超出国家单耗标准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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