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7年4月5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2007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公告对此前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技术性合并,增补了184个部分已取消出口退税、但尚未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10位海关税号商品。目前,共计有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二)发布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三)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另一方面,商务部认定了江西赣州、湖南郴州、湖北武汉等九个城市作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重点地区,并予授牌,为实现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搭建平台。
(四)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为优化加工贸易企业结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企业的环保水平、工人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生产设备等几方面对完善企业准入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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