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中国放松外汇管制又迈出实质性的一小步,外汇储备管理思路也在因势调整。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此时,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刚满三个月。
外管局称,此举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事实上,早在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就已经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规定,提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此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直被列入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议程。2010年初,“开展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再度作为当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0年8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在上述四省市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
外管局某省分局一位官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最新发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可以说是《条例》的子政策,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便利企业几何?
“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外管局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政策效果寄予厚望。
美的集团日电公司副总裁王振钢获知此项政策出台,连称“这是个好事”。2006年以来,美的集团加速海外投资布局,先后在越南、白俄罗斯等地建立了生产基地。
王振钢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现在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设分支机构、并购、建制造基地,都需要用到外汇,以往的审批和报备程序非常复杂,“这个政策是利好,简化了流程,我们要认真研究一下政策。”
据《暂行办法》,存放境外的收入,可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管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包括境外直接投资。
不过,并非所有出口企业对收入存放境外表现出热情。苏州一家中型纺织贸易企业的财务经理周女士告诉本刊记者,“我们应该不会做。”她说,原料都是国内的,不需要进口付汇,货款收进来都要结成人民币付给工厂。
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周安昌也面临相似情形。他说,如果企业进口设备量比较大,收入存放境外可能会好一些,“像我们公司现在基本是国内设备,很少有进口设备,存放境外没太大意思。”
近日,上述外管局省分局官员向国家外管局上报了当地企业对此项新政策的反馈资料。“目前企业反映不是太热烈。”他说,有咨询的,但还没有正式申请的,主要是因为中小型出口企业居多,将本着“成熟一家办理一家”的原则推。
这位外管局地方官员认为,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对进口量较大、境外有投资的大型企业集团更有吸引力,便于企业从外汇经营管理的角度统筹安排。
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指出,此项政策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
此外,操作层面的一些配套措施尚待细化。“如果办理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如何申报,出口退税如何办理需要与税务机关协调,这些问题都需要落实。”上述外管局省分局官员认为。
周安昌坦言,有时候政策看起来不错,但真正执行起来不方便,“关键是收入放在境外怎么放,我们公司现在就不能放,因为在境外没有分支机构。”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先需要在境外开户行开户,境外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是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境内外资银行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银行,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也可以作为境外开户行。
上海一家商业银行投行部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如果企业在境外有法人机构,可以申请离岸账户,出口收入就可以存放境外。
企业也会打自己的“小算盘”。在人民币处于升值区间,或者存在强烈升值预期的情况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拿着美元会亏,如果调回国内结汇,还能有利差和汇差收益。
在王振钢看来,如果早结汇,在升值通道下,对减少汇兑损失有利;但是,如果对外投资,人民币还得再换成外汇。所以,要让企业自己做决定,“如果投资收益大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损失,企业自然知道怎么办。”
来源:财新网-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