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等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时间: 2009-01-04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现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个8位HS编码(含154个10位HS编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