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8月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按照中国商务部2003年第35号公告和2007年第2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3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国海关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项下。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它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本次调查自2008年8月6日起开始,在2009年8月6日前结束。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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