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最常用手段
今年年初以来,中国化纤产品遭遇了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仅举几例。
1月23日,应南非国际贸易服务的申请,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短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
同一天,印度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全取向丝、全拉伸丝、纺丝拉伸丝和涤纶扁平丝作出反倾销初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4024700。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桐昆集团、桐昆集团浙江恒盛化纤有限公司4家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印度商工部并未给予其市场经济待遇。
2月6日,巴基斯坦对原产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纤维作出反倾销初裁。此案有两点引人深思:一是巴基斯坦纺纱业强烈反对征收我国聚酯短纤的反倾销税;二是本案涉及54家中国出口商,但仅有江阴市华宏化纤有限公司和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两家中国企业应诉。
3月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就对华锦纶帘子布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发布事实披露。在倾销方面,该局未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以结构价格方法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认定构成倾销;在产业损害方面,该局仍认为倾销进口在市场份额、价格、产能利用率和库存等方面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3月16日,巴西政府下属的对外贸易商会做出决定,巴西将对来自中国、奥地利、中国台湾等6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棉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时间定为6个月。
印度特保措施可能被效仿
反倾销并不是贸易保护的唯一方式,由于反倾销调查的时间较长,一些国家转而考虑采取调查程序较短的特殊保障(简称“特保”)措施。以印度为例,在仅仅一个月之内,其向中国发起的特保调查就有三四起。其中,化纤行业的涉案产品是锦纶帘子布。
2月6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对华锦纶帘子布发起特殊保障措施调查。鉴于印度目前正对华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已在进行日落复审的有关程序,印保障措施局特意在立案公告中声明,法律并不禁止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征收保障措施税。2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知称,对华尼龙帘子布特别保障措施案将于2009年4月15日11时在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办公室举行听证会。
区别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先调查,后保护’,特保措施最大的危害在于使用方可以‘先保护,后调查’,而且调查结果对被调查方来说往往不利。这意味着中国的出口企业将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打击,尤其是对于金融危机中现金流较为紧张的企业而言可能会“一招毙命”。同时,应对特保调查仅靠单个企业甚至行业本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力量的参与。
在此之前,美国及秘鲁、土耳其等国都曾尝试向中国发起特保调查,只不过后来由于国家磋商得以平息。印度此次对我国发起的大规模特保调查,很可以再次被其他国家模仿利用。
如何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不论是从前面的相关案例,还是从近年来我国化纤行业应对贸易保护的实践看,最薄弱的环节仍是未能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某些案件即使有企业应诉,也只是零星几家,难以对整个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难以形成对外交涉的力度。
因此,企业首先应该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贸易预警意识。在接到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后,应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而不是消极地等待制裁。这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第一步。
怎样准备应诉又是一个复杂的话题。以反倾销案件为例,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尤为重要。按照欧盟的要求,如果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希望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调查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必须证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而这又是我国化纤企业在应对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为很多企业的反倾销会计工作往往不过关。例如在某些反倾销案中,由于企业错误地对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尽管这个加速折旧的数额占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比例极小,但相关国家仍会以此为由,否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反倾销案件中,会计不仅要对企业自身的经济活动有清晰的把握,还应熟悉国际反倾销法对会计不同项目标准、范围的界定,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准确地提交各种资料。企业还应建立成本费用核算的反倾销导向,细化材料成本核算、细化期间费用的核算。
此外,有着应对贸易壁垒经验的人士提醒企业,应该依靠行业协会的平台。行业协会作为各个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能够全面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各企业的实质利益,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协调的职能。从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行业协会在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加强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而对于某些技术限制,企业则可通过创新工艺和升级设备跨过可能的技术壁垒。
(来源:阿里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