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反映出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环境实现了新突破,已得到极大改善。这也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租赁业发展,并利用租赁产品和租赁模式,支持和帮助中国的制造业和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今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实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了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出口的税收问题。
发布的政策适用于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
而根据政策内容,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将试行退税政策,即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本文来源:中国物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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