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税则》与老版相比有重大调整。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税率调整不同,这是2002年以来的又一次较大幅度、较大范围的调整,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口企业对此非常关注。为了解此次新《税则》调整变化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负责人。
记者:新《税则》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年至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此次改版是在2002年版《协调制度》基础上修订的,2007年1月1日起在各缔约方执行,我国因此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对2006年《税则》作了重大的调整。
记者:实施新《税则》有何意义和作用?
负责人: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值突破18000亿美元,进出口贸易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作为贸易大国实施新《税则》,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贸易便利化提供便利;二是有效配合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三是有效落实国家进出口关税政策及贸易管制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记者: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有何不同?
负责人: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最显著的特点是,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5大类,是近十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最大的一次调整。
记者:此次《税则》转换后税率发生了哪些变化?
负责人:在进口关税调整方面:
(一)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实施协定税率: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布隆迪、佛得角、中非、科摩罗联盟、民主刚果、吉布提、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卢旺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和赤道几内亚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萨摩亚、瓦努阿图、阿富汗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在出口关税调整方面,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记者:我国的新《税则》是如何转换和制定的?
负责人:2005年1月,世界海关组织正式发布了2007年版《协调制度》,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授权,在2005年4月组成全国海关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作组,全面开展2007年《税则》转换工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2006年《税则》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关税政策及经济政策制定了2007年《税则》。
记者:新《税则》的出台对进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负责人:由于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相比有1600多个税号发生改变,对跨年度使用的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的通关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记者:为保证新《税则》顺利实施,海关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负责人:海关总署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对全国海关进行了集中培训;二是海关总署组织参与税则转换的专家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进行了4次培训,累计1000多人参训,各直属海关也针对所在关区的实际情况,对进出口企业负责人和报关员进行了培训。2007年税则转换已经引起了海关内部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些海关和企业已经进行了实施前的应对工作。
记者:海关如何解决企业通关上遇到的问题?
负责人:为确保新《税则》的有效实施,防止因税则转换而影响正常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和海关执法,海关总署采取如下措施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不受影响:成立应急工作组并制定针对跨年度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贸易管制许可证等货物通关的应急预案,随时解决全国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接受因税则转换在商品归类方面出现问题的咨询(海关总署关税司010—65194784,天津规类分中心022—65205959,大连规类分中心0411—82515585,上海规类分中心021—68890415,广州规类分中心020—81102450);各直属海关成立应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关区内通关及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对通关系统的参数进行维护,确保通关系统正常运行。
记者:本次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转版,除关税政策以外,还有哪些影响?
负责人:《协调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国际贸易标准商品分类目录,目前已为201个国家(地区)和经济联盟所采用,涵盖全球国际贸易量的98%以上,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协调制度商品分类技术作为实现本国产业和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现行的关税及国内税的征收、原产地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军控、防核武器扩散、检验检疫和环保管理以及我国实施的其他各类非关税措施,均已广泛采用了协调制度公约所确定的商品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