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相关文章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禽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1号(关于进口赞比亚鲜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 ...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有关负责人就对美关税反制措施实施时 ...
- 我国将较大范围下调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 海关总署提出18条措施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 阿里宣布大进口战略 全球设六大采购中心
- 进口奶粉最新政策出炉 海淘跨境购仍难监管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
- 浙江自贸试验区海关创新举措成效初显 舟山口岸铁矿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