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自由贸易区”使用
时间: 2008-05-15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向各地商务部门和直属海关发函,要求正确理解“自由贸易区”的内涵,规范使用“自由贸易区”的表述。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解释,“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并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为止,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建立起了涵盖我方和对方全部关税领土(注:我方关税领土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对应的英文是FREETRADEAREA(FTA)。

但近年来国内一些文章、文件和报道中,常常可以看到“自由贸易区”的提法,但其对应的英文却为FREETRADEZONE(以下简称FTZ),意为“自由贸易园区”,按照世界海关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解释,目前我国尚无与“自由贸易园区(FTZ)”完全对应的区域。

因此,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规范使用“自由贸易区”,包括其名称、译名等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在正式文件中慎用“自由贸易园区”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