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外交部8月6日致函我使馆表示,7月23日乌克兰国际贸易跨部门委员会通过了第АД-183/2008/143-48号裁定—《关于对产自中国的非绝缘黑色金属制品(除不锈钢制品以及民用航空制品外)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相关通告于2008年7月30日公布在第138号《政府通讯》上,自此30天后裁定生效。
最终反倾销税自《裁定》生效之日开始征收,期限5年,税率123%。最终反倾销税独立于其他应缴的税费(必缴部分),如进口关税、其他海关税费等,由乌克兰海关征收。
对商品的描述为:
——扭成麻花状的铁丝、缆绳、粗绳,横截面最大直径不超过3毫米;
——镀锌的麻花状铁丝,横截面直径3毫米以上;
——镀表层的缆绳、粗绳(包括封闭盘式包装的,但镀锌的除外),乌克兰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为7312105100,7312105900,7312108200,7312108400,7312109900,7312107500。
(来源:商务部)
相关文章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禽 ...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5号(关于 ...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1号(关于进口赞比亚鲜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 ...
- 前7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长8.6%
- 今年5月我国对东盟进出口双双增长
- 我国将较大范围下调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 阿里宣布大进口战略 全球设六大采购中心
- 进口奶粉最新政策出炉 海淘跨境购仍难监管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