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展品通关须知
时间: 2010-06-29

一、展品的通关与关税处理

展品办结入境通关手续后至办结出境退运手续前,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许可,不可留购或挪作他用;展品在展出期间免征关税。

所有来自中国大陆以外的食品、饮料和包装材料、加工设备等,都受中国有关法律管辖(即《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等),需向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部门申报接受检验。为展览会招待用的烟、酒等,需经卫生检疫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展出或使用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包括电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盘、视盘、照片、地图、说明书、广告等,展出人应事先经展出地海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展出或使用。

对展品的使用、赠送、出售、放弃以及展品的转移和复运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A展出人运进为展览会招待用的烟、酒等,照章征税。

B展出人赠送给观众和工作人员的零星纪念品或者表演品,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可免税。

C作为礼品或者样品赠送的展览品,展出人应当向海关报明赠送对象,由海关按照进口礼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免税或者征税手续。

D展览会出售的小卖品应予纳税,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向海关交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签发的许可证。

E放弃的展品应当向海关报明品种、数量和价值。有接收单位的应当由接受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海关将按照规定处理。

F展出人如果要将展品转移到我国其他地方继续展出时,应当向海关申明,由海关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手续。

G对复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当在自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因故不能按期运出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对按期复运出境的展览品,免征关税,对逾期不复运出境的,由海关按章处理。

二、检疫规定

所有展品应接受中国海关及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部门的有效监管。

根据中国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禁止下列各物参展:

(1)植物病原物(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2)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所有进境参展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均需提交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来源:APEC投资博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