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对H2000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对加工贸易有关系统增加了部分申报字段。为确保各保税加工企业正确申报,减少申报错误,现罗列有关系统的申报注意事项,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单耗备案申报
1、单耗备案申报涉及的手册范围包括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手册号大于50000号),不包括联网监管E电子帐册和出口加工区H电子帐册。
2、手册表头增加“单耗申报环节”必填字段,企业可选择“备案”、“出口前”、“报核前”申报单耗。新备案的手册选择“报核前”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55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3、手册表体料件栏增加“非保税料件比例”必填字段,一般情况下填写“0”。确有需要填写比例的,企业应按照155号令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4、手册表体成品栏增加“单耗申报状态”必填字段,企业可选择“企业申报”或“企业未申报”。“单耗申报环节”选择“备案”的,“单耗申报状态”只能选择“企业申报”。“单耗申报状态”确定为“企业申报”后不能变更。
5、除“单耗申报环节”选择“报核前”外,企业在手册成品出口报关前必须将“单耗申报状态”变更为“企业申报”,否则不能通关。
6、“单耗申报环节”选择“报核前”的,企业可在手册报核时将未申报的单耗与报核数据一并申报。使用H2000电子化手册的,仍保留报核单耗功能。
7、2008年10月14日(含)之前已经备案的手册,系统自动进行设置,具体情况如下:
纸质手册:“单耗申报环节”置为“出口前”;“非保税料件比例”置为“0”;“单耗申报状态”置为“企业申报”。
电子化手册:“单耗申报环节”置为“报核前”;“非保税料件比例”置为“0”;“单耗申报状态”置为“企业未申报”。
二、深加工结转
1、申请表转入备案数量不能超过手册该项料件可进口数量;
2、申请表转出备案数量不能超过手册该项成品可出口数量;
3、收货登记数量不能超过该项料件申请表转入备案数量;
4、发货登记数量不能超过该项成品申请表转出备案数量;
5、转入结转进口报关累计数量不能超过该项料件收货登记数量;
6、转出结转出口报关累计数量不能超过该项成品发货登记数量。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没有及时办理收发货登记,造成结转报关时因登记数量不够而被系统自动退单。
三、外发加工
企业需在外发加工电子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是否全部工序外发,外发加工后的成品是否返回本企业。
(郭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