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需退运出境的,应该按照“直接退运”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直接退运”报关单的申报程序
当事人在办理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其他情况一律须填制报关单,办理正常货物通关手续。
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监管代码为4500),征免性质为空;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进出报关单备注栏内均注明《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的编号。
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尚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不必申报“直接退运”监管方式,而应当按照“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也须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对于其中涉证、涉税的,系统提示应证、应税时,可通过层级审核报请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批准后,在H2000系统中进行特殊处理通过。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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