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09-07-13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对象首先是进出口货物,不包括行邮物品等各类进出境物品;其次是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优惠待遇的进出口货物,不包括照章征税和保税货物;对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等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无需按照《办法》要求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可以在进出口通关环节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二)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规定

出于便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以及海关对减免税货物进口后方便开展后续监管的需要,《办法》明确了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为受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海关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

由于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较为复杂,《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专门就特殊情况下的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人的管辖地原则进行了明确:一是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由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负责受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二是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可以由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直属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为海关总署,隶属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为直属海关)指定受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的主管海关;三是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投资项目所在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获得项目单位授权后,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可以作为主管海关受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以及负责减免税货物进口后的后续管理。同时,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减免税申请人确有特殊需要,申请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地海关以外的海关作为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后,可以同意减免税申请人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直属海关可以直接办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以及实施后续管理。同时,直属海关可以根据本关区的实际情况将部分减免税事项下放到隶属海关。因此,《办法》所规定的受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海关具体为哪一层级海关,可由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自行明确。

(三)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审批的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对部分减免税事项实施备案管理,是根据国家相关减免税政策的规定要求,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事先确认,以避免减免税申请人在适用同一减免税政策的情况下,每次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重复提交相关资料,从而减轻减免税申请人的负担和海关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了解按照相关减免税政策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进行减免税备案。对于需要备案的,应当在申请减免税审批前及时在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影响进出口货物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减免税审批是指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审核,以确定相关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并最终作出减免税或者征税决定的行为。

减免税申请人必须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审批申请,取得《征免税证明》后再进出口货物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在货物征税进出口后再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将不予受理,已征收税款也不予退还。减免税申请人将因此无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申请的办理时限规定

《办法》对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审批以及在减免税货物进口后的转让、结转、异地使用、移作他用、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等后续管理事务的办理时限都作出了规定,即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在遇到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办理时限。同时为了保障减免税申请人的知情权,《办法》还规定海关在遇到有关特殊情形时应当书面告知管理相对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具体理由,并且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率,维护减免税申请人利益,规定了在特定情形消除后,受理具体申请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决定。

(五)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规定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措施是一项保障减免税申请人权益的便利措施。《办法》对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作了明确的条件限定:一是海关已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在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过程中,相关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或者必须及时出口;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而具体执行措施尚未出台,但经海关总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三是经海关总署核定的特殊情况,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等情形,造成减免税申请人未能在货物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文件资料而无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需要海关总署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予特别支持的情况。

(六)减免税货物进口后的管理要求

因减免税申请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时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只拥有有限的货物所有权,对减免税货物的使用和处置都是受到限制的。如果减免税申请人要调整、改变减免税货物的用途或使用地点,或者要进行转让、抵押、移作他用等处置时,都需要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在取得海关核准后进行,否则将会被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郭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