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在一定限度管理下的进出口自由。这一条虽然文字不多,却集中体现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我国在货物进出口方面,实行在一定的必要限度管理下的自由进出口制度。对自由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不受限制。但是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2.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3.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4.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国务院上述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5.进口经营者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来源: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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