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产品(零件)归类须谨慎
时间: 2009-09-22

第十六类机电产品零件归类的主要依据是第十六类注释二,也涉及其他规定,具体归类步骤如下:

首先应判断所指零件是否为本类注释一和第84章注释一,85章注释一排他条款所列商品,若为排他商品,则不归入本类,须按排他条款归类。例如,数控车床用的硫化橡胶制“传动带”属于品目84.58所属车床的零件,但在第十六类注释一(一)中已被排除故不归入本类,而归品目40.10;矿石输送机用的“传动链”属于品目84.28所属输送机的零件,同时属于第十五类注释一(七)中已排除,故不归入本类,而归品目73.15.需要注意的是,对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通用零件”,若为塑料制成的类似品,则应归入第39章;对于非“通用零件”范围内的及其零件,若为塑料制成且未被其他注释排除,则仍归入本类,不可按塑料品归入第39章。

其次应判断所指两件是否为第84章或85章列名的商品,若为列名商品,则按列名归入本类相应品。

再次应判断所指零件是否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类所属机器的零件,若是,则与整机归入通一品目或制定的专用零件品目。

最后应判断所指零件是否归于品目84.87(机械设备的零件)或85.48(电气设备的零件)。若用于本类机器的某个零件,注释未规定其不包含在本类中,也未在其他类中具体列名,且非专用某种机器,则可考虑归入上述品目。例如普通车床用的手轮,既可用于成床,也可用于印刷机械或纺织机械,不具备专用性,可按未列名机器零件归入品目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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