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进口货物,假定3月10日申报进境,最迟的申报日期:3月23日
假设3月23日进行申报并填发税款缴款书,则缴纳税款的最后日期为:4月6日
假设是4月8日缴纳税款,则滞纳期为:2天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海关总署决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以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
1、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海关应予以补征;补征期限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
A.10年内
B.3年内
C.1年内
D.2年内
答案:C
解析:关税补征期限为1年;追征期期限为3年。
2、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A.强制扣缴
B.限制离境
C.征收关税滞纳金
D.变价抵缴
E.提供担保
答案:ACD
解析:税法规定,关税的强制执行有两类:滞纳金和强制征收(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所以符合题意的选项是ACD。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