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公告,为配合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比照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调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进口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即由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改为对进口设备所计征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对原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也可以实行抵扣。这一调整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将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法规的制度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税制。
考虑到一些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此次政策调整设定了过渡期。对2008年11月9日及之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技术层面分析,此次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调整后,实际上是国家保增长、扩内需,鼓励企业内外销“两条腿”走路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对于那些既有外销又有内销,且内销占一定比例的企业而言,由于进口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没有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是占用了一定的资金周转量。而对于那些100%外销或者外销比例占绝对多数的企业而言,由于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或者无法足额抵扣,因此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税负。特别是对于仅从事来料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而言,此次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将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上,建议已在2008年12月31日及之前备案的不作价设备和已在2008年11月9日及之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尽可能在2009年6月30日及之前向海关申报进口,以便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而对于需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作价设备和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应填写“特案”进行申报。
(郭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