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仅就海关计算代征增值税而言,并非进口方支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固定资产除外)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同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相同。进口货物应由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例如,永盈公司为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0万元,该货物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请计算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700十700×10%=770(万元)。
2、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770×17%=130.9(万元)。
再如,永利进出口公司(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份报关进口计算机600台,每台关税完税价格为4000元,进口关税税率60%。已缴纳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并已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当月销售出其中的300台,不含税售价每台8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为:
①进口环节应纳税额=(4000+4000×60%)×17%×600
=652800(元)。
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8000×17%×300一652800
=-244800(元)。
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差额2448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本期应纳增值税额为零。
来源:环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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