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归类时经常遇到零件、部件、配件及附件的归类实例,而在目前的进出口税则中只有零件、附件、部件的列名,其中部件只有在品目84.71项下列名有自动数据处理部件,注释中也只规定了单独报验的零件、附件的归类,若遇到单独报验的配件及品目84.71以外的部件如何归类?它们之间的区别何在?这些都是进行归类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作如下探讨。
一、机器零件、部件、配件及附件的含义
零件(part):指用来装配成机器、工具等的单个制件,是机械制造过程中的基本单元。例如,内燃机用的曲轴、齿轮、螺母等都属于内燃机的零件。
部件(component,unit):是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若干零件装配而成。例如,内燃机冷却系统用水泵属于内燃机的一个部件;空调用压缩机属于空调的一个部件。
附件(accessory):指组成机器、器械的附属零件或部件,它通常并不构成机器不可分割的部分,为可以调换或经常更换的设备部件。例如,印刷机器中的自动给纸机、分页器都属于印刷机的附件。
配件(fitting):指装配机器的零件或部件,或指某些机器中经常损坏而需要重新更换的零件或部件。严格说来,配件也属于零件或附件的范围,只是同一商品在不同行业的叫法不同而已。例如,汽车变速箱的某个齿轮(为易损件)在汽车维修行业认为是汽车配件,而在归类时视为汽车的零件。
二、零件、部件、配件、附件的归类
由于税则中一般只有零件(Part)、附件(Accessory)的列名,所以当遇到部件和配件时,要首先考虑其是否可按零件、附件归类。也就是说,在税则中“零件”的范围比实际行业上所指的“零件”范围广。目前商品归类中经常遇到的零件、部件、配件、附件主要涉及到第十六类的机电产品和第十七类的运输设备。所以按所属设备不同分述如下:
(一)第十六类机电产品零件、部件、配件、附件的归类
1.零件的归类
第十六类机电产品零件归类的主要依据是第十六类注释二,归类流程如图1所示。
第一步,判断所指零件是否是本类注释一和第84章注释一、85章注释一排他条款列出的商品。如果是排他商品,则不归入本类,按排他条款归类。例如,数控车床用的硫化橡胶制“传动带”,属于品目84.58所属车床的零件,但因其在第十六类注释一(一)中已排除,故不归入本类,而归品目40.10;矿石输送机用的“传动链”,属于品目84.28所属输送机的零件,同时属于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通用零件”的范围,在第十六类注释一(七)中已排除,故不归入本类,而归品目73.15。在此应注意,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通用零件”的范围,如果是塑料制的类似品要归入第39章,对于非“通用零件”的范围内的机器零件,即使是塑料制且在其他注释中未排除的,仍归入本类,而不能按塑料制品归入第39章。
第二步,判断所指零件是否是第84章或85章列名的商品,如果是列名商品则按列名归入本类相应品目。例如,内燃机用“曲轴”作为内燃机的零件,因在品目84.83有列名,所以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归入品目84.83,而不能按内燃机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09。在此注意,若“曲轴”按内燃机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09,其归类依据是第十六类注释二(二),而第十六注释二(一)和二(二)是有先后顺序的,这种顺序可从对应的英文中看出,即Parts→Otherparts,即第十六注释二(一)优先于二(二),既然该“曲轴”按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归类,就不再考虑注释二(二)了。
第三步,判断所指零件是否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类所属机器的零件,如果是则与整机归入同一品目或指定的专用零件品目。例如,电冰箱用壳体作为电冰箱的专用零件,所以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二)与整机归入同一品目84.18;内燃机用的活塞作为内燃机的专用零件,所以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二)归入内燃机指定的专用零件品目84.09。
第四步,判断所指零件是否可归入品目84.87(机械设备的零件)或85.48(电气设备的零件)。如果用于本类机器的某个零件,既未在注释中规定不包含在本类和未在其他类具体列名,又非专用于某种机器,那么可考虑归这个品目。例如,普通车床用的手轮,既可用于车床,也可用于印刷机械或纺织机械,不具有专用性,可按未列名的机器零件归入品目84.87。
图1第十六类机电产品零件的归类流程图
2.部件的归类
第十六类列名有“部件”(unit)的只有品目84.71项下的子目,主要包括自动数据设备的部件,且归入品目84.71的部件必须满足第84章注释五(三)的三个条件。而对于品目84.71以外的其他“部件”,税则中既无列名又无相关的注释,所以归类时要考虑是否可按“零件”归类。例如,电动机作为空调器的一个部件,同时又是一个“零件”,由于其在85.01有列名,所以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归入品目85.01;压缩机作为电冰箱的一个部件,同时又是一个“零件”,在品目84.14有列名,所以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归入品目84.14。
3.附件的归类
第十六类列名有“附件”的品目主要有品目84.43、84.48、84.66、84.73、84.86、85.22。其中,品目84.48所称“附件”,通常是指并不构成机器不可分割的部分,但可以调换而且必须经常更换的设备部件(例如,由于迅速磨损需更换的附件或因工作改变须调换不同类型的附件);品目84.66所称机床的附件,是指与这些机床连用的辅助装置,例如,用以改进机床并扩大其工作范围的可互换装置,用以提高精确度的装置,对机床主要功能起某种伺服作用的装置;品目84.73所包括的附件是指可互换的零件或特定装置,这些装置装上后,可以使机器适于进行某种特定操作,或进行某种与机器主要功能相关的伺服操作,或扩大其操作范围。
4.配件的归类
“配件”在税则第十六类中既无列名又无相关的注释,所以实际归类时可考虑是否按“零件”归类。例如,申报为挖掘机的配件,其实是挖斗,它作为挖掘机的专用零件归入指定的零件品目84.31;申报为车床的配件,其实为各种车刀,属于第十六类注释一(十)排他的商品,应按机床的可互换性工具归入品目82.07。
另外,对于已具有整机特征的不完整机器不能作为零件单独归类,仍应按相应的整机归类,例如,缺少电动机的手提式电动工具,仍按整机归入子目8467.2,而不按零件归入子目8467.9;为便于运输,未装配的事实上是一套的零件,不能作为零件单独归类,仍应按相应的整机归类。有时某零件从行业上虽属于机电产品的零件,但其整机不属于第十六类注释五规定的“机器”的范围,仍不归入第十六类,例如,保龄球设备用机器零件就不能归入第十六类,应归入品目95.04。
(二)运输设备零件、部件、配件、附件的归类
1.零件及附件的归类
运输设备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依据为第十七类注释二和注释三。第十七类注释二规定的不包括的零件及附件不归入本类。一般归入第86章~88章的零件及附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⑴它们不得列入本类注释二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
⑵它们必须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86章~88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
⑶它们必须是未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内列名更为具体的货品。
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类的零件及附件,应根据其主要用途归类。例如,许多第84章所列移动式机器(如挖掘机)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实际上与第87章所列卡车用的几乎完全相同,但因为它们主要用于卡车,所以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类。
可归入本类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类。例如,某些零件及附件(制动器、转向系统、车轮、车轴等)可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其主要用于该种运输工具的零件及附件有关品目。
在此应注意,第十七类注释二(五)中,排除掉的商品只有品目84.01~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84.82的物品和只有用于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的品目84.83的物品,而非用于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的品目84.83所列的物品并未在排除范围之内,例如,汽车底盘用的传动轴(不属于发动机用传动轴)仍归入本类的品目87.08,而不归入品目84.83。
2.部件的归类
常见的用于运输设备的部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第十七类注释二排除的商品,另一种是未排除的商品,只有未排除的商品才归入本类。例如,汽车用点燃式内燃发动机,因在第十七类注释二(五)中已排除,所以不归入本类,仍归入品目84.07;汽车用变速箱,未在第十七类注释二中排除,且符合第86章~88章零件及附件规定的三个条件,所以按车辆的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7.08。
3.配件的归类
配件在税则第十七类中既无列名又无相关的注释,所以实际归类时可考虑是否按“零件及附件”归类。例如,申报汽车配件,其实为制动器用已装配的摩擦片,应按机动车辆的零件归入品目87.08;申报摩托车配件,其实为摩托车用汽缸盖,属于发动机的专用零件,应归入发动机专用的零件品目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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