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类总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缺乏系统化培训的归类初学者往往认为总规则一空洞而缺乏具体含义,但实际上该条规则旨在说明的是归类工作者在确定一个商品的归类时,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应作为其最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而不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或者协调制度一般的编排原则(例如,制成品的税号较原材料靠后等),或者其他任何的“速记口诀”。
因此对于归类初学者,我们强调尽可能地通过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寻找答案,换言之,总规则一的绝对优先权以及对其他总规则的谨慎使用。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应防止总规则一滥用的倾向,以至于任何归类推理的依据都是“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二、归类总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定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归类总规则二的主要作用是对品目范围进行有条件的扩大,从而防止某些商品仅仅应其“特殊的状态”而被不合理地归入“兜底条款”或者找不到合适品目归类的情况发生。由于涉及到关于“基本特征”的判定,在实践中有时候需要依赖于归类工作者的主观判断。此外,事实上合理实际却非常容易被归类工作者忽略的一点是,除了不能与总规则一发生冲突,上述总规则二(一)一般也不能适用于协调制度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详见《税则注释》关于归类总规则二的注释),例如仅仅因为某种油漆的半制成品成分已经具有了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而将其归入品目3208至3210的归类推理事实上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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