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光纤、光导纤维束和光缆”与“防震标签”的归类专辑(总第21期)
时间: 2014-03-19
【编者按】
  信息化时代,电子设备被广泛开发应用,光纤、光导纤维和光缆,由于其优越的特性(抗干扰、高容量、保密),与设备的配套使用也越来越多。
  但反映在进出口贸易领域、归类技巧上,似乎也产生了不少疑惑。为何加工复杂的产品,比加工简单的产品归类税号却要小?
  光纤→光导纤维束→光缆,反映了产品的加工程度是不断递升的过程。比如,单一的光纤(900110)组成纤维束,再包裹多层的护套、填充物等材料制成光缆(854470),等等。
  这种加工程度的不断递升,H.S.的编号为何却越来越小?
  如果放到更大的格局(85章与90章的比较)来看,H.S.的编制者是把“光学产品、仪器、医疗设备等”分成一个大类,编在90章;而把“光缆”作为电气产品编在85章。因此,加工简单的“光纤”反而要比加工复杂的“电缆”归类时更要“靠后”来考虑。当然,这里仅涉及H.S.分类的某一种规律。
  另外,“光纤”产品传输的是图像或光线,“光缆”则用于通讯设备。
  遇到有些具体的归类难题,如果能超脱地从另一更广的角度来观察、分析,或许能有另一番见解。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光纤、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归类差异
                          臧华
  光通信设备的抗扰性、高容性、保密性等一系列的优点使得光通信系统越来越成为通信系统(尤其是主干网)的首选,而作为光通信系统的“骨架”,光纤类产品的贸易量越来越大。由于目前的归类法规关于光纤产品的列目与行业习惯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很容易在进出口申报时引起争议。
  从原理上,光纤类产品不论其中传输什么样的信息,都是以光为载体实现的,所以其基本构造都完全相同:由透明材料做成的纤芯和在它周围采用比纤芯的折射率稍低的材料做成的包层,并将射入纤芯的光信号,经包层界面反射,使光信号在纤芯中传播前进。一般是由纤芯、包层和涂覆层构成的多层介质结构的对称圆柱体。
              
  以此为基础,光纤根据其用途和成本考虑,衍生出了一些列各具特色的不同产品。结合我们的《进出口税则》,给各位读者一一介绍。
  一、光纤
  光纤通常覆有一层肉眼看不到的塑料薄层,以使纤维不易折断,进出口时通常绕于卷轴上,长度可达几公里,多数情况下用于制造光导纤维束及光缆,即在工业领域多属于“半成品”的概念。不过有些情况下单根光纤也可以带有外壳(护套)直接使用,比如目前很火的“光纤入户”的接入端用的就是带有护套的单芯光纤。
              
  光纤属于在《进出口税则》中税号9001.1000明确列出的商品(进口关税为5%),不论附加的外部结构有多复杂,单根的产品均属于光纤的范畴。
  二、光导纤维束
  顾名思义,把很多根光纤归拢在一起,就构成了光导纤维束,因为单根光纤截面太细,不太适合传递图像或光亮,所以就通过把多根光纤黏在一起实现这个功能。当然造一个截面积很大的玻璃棒也能实现相同的能力,但是如此一来就失去了光纤特有的柔软性,无法造的很长,成本也提高很多。光导纤维束在行业内被分为两种:刚性光导纤维束和挠性光导纤维束。
  刚性的光导纤维束是将纤维整条用粘合剂粘合在一起,每根光纤在两端的排序都是完全相同的,这种有序排列的光导纤维束可用于传输影像。常用于诸如内窥镜的影像传输线。
              
  而挠性光导纤维束则仅将纤维束的端头捆扎成束,每根光纤在两端的排序都是随意的,这种无序排列的光导纤维束只能用于传输照明光而无法传输图像。目前很多酒店大堂(中庭)放弃电灯而采用光导纤维束引进阳光进行日间照明这一环保模式正式利用了挠性光导纤维束的特点。
                 
  不论哪种光导纤维束,均属于在《进出口税则》中税号9001.1000明确列出的商品(进口关税为5%),和光纤产品归在相同的税则号列。
  三、光缆
  理论上,利用波分复用技术,单根光纤就可以容纳无限多的信息。但是从现有技术角度考虑,光缆是目前光通信设备中最常见的连通线路,为了节省布线空间,扩展通信容量,人们常常把多根光纤整合在同一外壳(护套)内,如下面结构图所展示的,一根光缆内有30根光纤,每一根之间相互独立。而主干网(比如海底电缆)所用的光缆内置的光纤数则可以远远超过这个数量,最大可达1000芯以上。
           
  光缆属于在《进出口税则》中税号8544.7000明确列出的商品(进口关税为0%),《税则注释》也在相关的品目中给予了解释性的描述:“本品目(85.44)还包括光缆。光缆由单根被覆光纤组成,不论是否装有电导体或接头。纤维的包层常具有不同颜色,以便于对电缆两头的纤维加以辨别。光缆主要用于通信,因为光缆传输数据的容量大于电导体。”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质上不论一根光纤还是多根光纤传输的内容完全相同,很多企业也把单根带护套光纤称之为光缆,但是基于《注释条文》英文原文的释义:“The heading also covers optical fibre cables, made up of individually sheathed fibres, whether or not……”8544.7000的光缆是指由多根相互分隔开的单根被覆光纤组成的产品,单根的产品(即上文所提的单芯光纤)仍然应按光纤归类。
  四、特例:用于传输图像/光线的光缆
  此类产品略显特别,虽然外观和前文第三部分所涉及的光缆一模一样,但是内有乾坤:是由有包皮的一束或多束光导纤维束构成,但其中的各单根纤维均未被覆。其实质就是外层加了护套的光导纤维束,因为单根光纤都没有独立的包覆层,所以无法传递编码化的信息,只能传递图像或是光线。可以说是披着光缆的皮,装着光导纤维束的心。因此这类产品在申报进出口时,是和光纤一样归入税则号列9001.1000(进口关税为0%)的。

                      “防震标签”的归类浅析
                          吴瑕
                 
  “防震标签”也称“震撞显示标签”(见下图),是一种经特殊设计,非常精巧的震动反应装置。它区别于一般机械或磁性反应机制,主要通过镶嵌在标签上的玻璃管内液体的颜色变化来记录和显示异常震动事故的发生。
                  
  玻璃管的两端分别装有液体(通常为水)和色粉,当贴了震动标签的货物受到了异常震动(即超出标签允许的震动范围)时,玻璃管内的液体会流出并与色粉混合。液体颜色就会由原来的白色转变为红色,从而迅速和永远的记录下这次异常的震动(见下图)。
                  
  “防震标签”的规格由其敏感度决定,主要有5G、10G、15G、25G、50G、100G六个规格,其中5G最为敏感,100G最不敏感。选择“防震标签”的决定因素主要为货物的体积(长X宽X高)和货物的重量。货物的体积越大、重量越重,就需要更为精密的“防震标签”(具体对应关系见下图)。
            
  “防震标签”按其可承受震动力的大小,分为黄、紫、红、橙、绿五种颜色,分别代表不同的允许震荡程度(即撞击承受力)(见下图)。
                    
  对于上述“防震标签”,目前主要有三种归类意见:
  一、“防震标签”主要材质为纸,而且所起的作用为“警示”和“提醒”相关人员在搬运某些特殊物品时,应注意小心轻放(“防震标签”上均标注有“Handle with Care”、“WARNING”或“小心搬运”等字样)并避免发生某种程度的震荡(如下图所示的,“红色”表示所受冲击超过25G)。换言之,本商品起到的主要作用为标注出其所贴附商品的“特殊性”,表明商品的某种“性质”或“特性”。
                  
  依据品目48.21(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的注释条文——
  “本品目包括附于任何物品之上,以标明其性质、特性、所有者、目的地、价格等的各种纸或纸板制的标签。它们可以是粘贴式(上胶水或自粘)的,也可以是用系带等其他方法附上的。”
  所以,上述“防震标签”应归入品目48.21。
  二、“防震标签”的主要作用为通过安装在标签中央的玻璃管内液体的颜色变化,检测其所贴附的商品在搬运过程中是否承受过超出“防震标签”允许程度的震荡。虽然“防震标签”主要材质为纸,并且标注有“小心搬运”等提示性文字,但这些明显仅起到辅助作用。
  所以,“防震标签”应按“检测装置”归入品目90.31(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
  三、“防震标签”主要通过玻璃管内“色料”的显色作用来实现其功能。其判断货物是否发生过超出其允许范围震荡的方式为“人工目测”玻璃管内液体是否由白色变为红色。故不符合品目90.31所述“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的定义,应按“着色剂”归入第三十二章。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于将“防震标签”按“检测装置”归入品目90.31。
  首先,从产品结构上来看,“防震标签”由纸基、玻璃管、液体及色料等经特殊设计构成一个精巧的震动反应装置。若其仅用于提示相关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小心轻放”或注明其为“易碎品”的话,那大可不必如此大费周章,直接在纸基上印刷相关提示性语言即可。由此可见,“防震标签”的主要作用明显应视为“检测货物是否经过超限撞击”,而非简单的注明货物性质。故将“防震标签”按“纸制标签”归入品目48.21似乎不妥。
  其次,“防震标签”虽然通过“着色”的方式使玻璃管内液体的颜色发生变化,从而帮助人们通过“目测”的方式确定货物是否经过超出规定范围的震动。但是,首先“着色”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表现出检测的结果——红色代表不合格,白色代表合格。其次所谓的“目测”也仅仅只是通过玻璃管内液体的颜色(红色或白色)来得出货物是否经过超限撞击的这一“结果”,这一“结果”是一目了然的,并不需要再通过颜色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人工判断。所以,“防震标签”仍可视为一种比较简单的“检测装置”,而非单纯的“着色用品”。
  另外,除了上述三种意见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防震标签”可以按品目38.22项下的“检定参照物”归类。但是,笔者个人感觉,虽然“防震标签”具有黄、紫、红、橙、绿五种颜色,分别代表不同的撞击承受力。但是,无论哪种颜色的“防震标签”,如果超出其允许的撞击承受力(无论这个撞击力有多大,超出允许的值多少),其玻璃管内的液体永远只会显示一种颜色——红色。并且,这种“红色”的深浅也几乎完全一样,人们并不能通过颜色的变化来检测对应“震荡程度”的大小。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震荡标签”应按“检测装置”归入品目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