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密狗”与“儿童座椅”的归类浅析(2015年第2期,总第30期)
时间: 2015-04-10
【编者按】
  本期刊登了作者的两篇文章《“加密狗”的归类浅析》和《“儿童座椅”的归类浅析》。
  其中《“加密狗”的归类浅析》一文,作者在介绍完“加密狗”的特征和用途后,认为目前归类可能的品目有“84.73”“84.71”“85.17”“85.43”。
  接着引导大家把它作为计算机的“附件”来归类,归入84.73,看上去似乎更靠谱一些。
  这种归类的依据是:“本品目所包括的附件是可互换的零件或特定装置,这些装置装上后,可以使机器适于进行某种特定操作,或进行某种与机器主要功能相关的伺服操作,或扩大其操作范围。”
  当然,最后作者自己还是否定了上述考虑,而是建议大家把它作为计算机“部件”来归类到84.71。
  这种归类的依据是:“(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连接;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如果就事论事来看,上述这两种归类的依据都有其合理性,也很恰如其分。但是,困难之处就在于要在两者之中选一种最恰当的。
  能够建议读者把握的要素有两点:
  1.尽可能准确把握机器、设备的“附件”与“部件”在H.S.中的区别(因为H.S.是一部世界各国经过100多年使用、演变而形成的具有特定文化背景的Nomenclature ,它对“附件”“部件”等是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的);
  2.如果说,上述两种归类依据都“恰如其分”的话,那么,请切记,“章注”的法律效力永远高于“品目注释”的法律效力。
  这些或许有助于各位对H.S.真谛的理解。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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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密狗”的归类浅析
                            吴瑕

  大家好!相信各位都知道计算机“软件”吧?不知道各位在日常工作中都在使用哪些“软件”呢?笔者现在用的比较多的就是WORD、EXCEL和POWERPOINT(俗称“微软三剑客”)等办公软件。
  目前,市面上的“软件”大多采用“免费”使用的经营方式(比如,“360杀毒”等)。但是,也有大批软件仍然要求用户必须付费方能使用(比如,“用友软件”等)。
  从经营战略的角度考量,上述两种营销方式各有利弊。不过,出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用户并不“习惯”付费使用软件。因此,各种“盗版”软件就因运而生,而且日益严重。
  于是,软件开发商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采用各种手段对抗“侵权”或“盗版”行为。其中,使用“加密狗”对“软件”进行“加密”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所谓“加密狗”(图 1)是专门为软件开发商提供的一种智能型“软件加密工具”。主要用于软件保护,使得未经授权的程序无法正常运行。
                  
                     图 1 “USB口”及“并口”型“加密狗”

  “加密狗”一般插在计算机的“并行口”或“USB口”上,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式对“软件”(程序或文件等)进行加密。“加密狗”内部通常都拥有一定容量(几十、几百字节甚至几兆)的“非易失性存储”空间可供读、写(新型的“加密狗”内部甚至还包含有“单片机”)。
  软件开发商可以通过“接口函数”与“加密狗”进行数据交换(即对“加密狗”进行读、写操作)来检查“加密狗”是否插在接口(“USB口”或“并口”)上。这样,软件开发商就可以在软件中设置多处“软件锁”,利用“加密狗”做为“钥匙”来打开这些“锁”。如果计算机上没有插入“加密狗”或者“加密狗”不匹配的话,软件将不能正常执行,从而防止知识产权被非法使用。
  “加密狗”又可进一步分为“微狗”、“宏狗”、“圣天狗”等。虽然它们具体的“加密”方式不尽相同,但工作原理却是大同小异——
  受保护的软件与“加密狗”之间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被保护的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通过API(应用程序接口)函数向“加密狗”发出指令来判断“加密狗”是否存在。如判断为不存在,则软件无法运行。以“微狗”为例——
  每当受到“加密”保护的程序被执行时,该程序立即调用“微狗”的“接口模块”对“微狗”进行操作。“微狗”响应此操作并通过“接口模块”将相应数据返回给受保护的应用程序。受保护的应用程序可以对返回值进行判定。如果返回无效的响应,则表明没有正确的“微狗”,于是就终止应用程序的运行。 简要示意如下图:
                
                      图 2 “微狗”的工作模式

  目前,“加密狗”的归类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按计算机的“零、附件”归入品目84.73、有的按计算机的“部件”归入品目84.71、有的按“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归入品目85.17或者干脆就按“未列名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归入品目85.43。
  就笔者个人观点。首先,将“加密狗”按计算机的“零件”归类似乎不妥。毕竟,“加密狗”虽然主要用于计算机类设备,但并非属于计算机“必不可少”的部分。
  反之,倒是按计算机的“附件”归类的话,看上去似乎更靠谱一些。因为,依据品目84.73的注释条文对计算机“附件”的定义:
  “本品目所包括的附件是可互换的零件或特定装置,这些装置装上后,可以使机器适于进行某种特定操作,或进行某种与机器主要功能相关的伺服操作,或扩大其操作范围。”
  而“加密狗”的功能,正是可以使计算机适用于某些“特定操作”(即对指定软件进行“加密”处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品目84.73——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69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品目。依据第十六类类注二的描述: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换言之,即使某货品已经在品目84.73等“零、附件专属品目”中有过“具体列名”,也不代表该货品就必须“优先”归入这些特殊的“零、附件专属品目”中。
  换言之,若该货品同时可归入其它品目的话,那似乎就应该“优先”考虑将其归入“其它”适合的品目中。
  而依据品目84.71对计算机“部件”的定义: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以及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据此,我们会发现,“加密狗”基本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所以,笔者个人认为,将“加密狗”归入品目84.71似乎更为妥当(税号:847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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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座椅”的归类浅析
                          吴瑕

  各位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想和各位探讨一下有关“儿童座椅”的归类。
  所谓“儿童座椅”(图1)通常安装于自行车上,主要由塑料、纺织物及金属部件构成。椅身上系有安全带,底部还装有两根金属支架,用来将椅身固定于自行车车架上。座椅的下部还安装有轮辐护板,防止自行车轮辐夹伤儿童足部。椅背倾斜度可以调节,也可按乘坐婴幼儿身高自由伸缩。
       
                      图1 自行车用“儿童座椅”

  在讨论上述“儿童座椅”的归类之前,让我们先来参考一下相关的海关公开归类决定:
  决定编号:W2008-097
  商品名称:汽车安全座椅(图2)
  英文名称:Car safety seats或DiscoveryInfant Car Seat
  商品描述:在机动车或其他类型的交通工具上使用,用于携带婴幼儿和初学走路的孩子。座椅可以移动,通过安全带和系带固定在机动车的座椅上。
  归类决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决定税号:9401.8
                 
                 图2汽车安全座椅(DiscoveryInfant Car Seat)

  在上述WCO(世界海关组织)级别的归类决定中,明确将安装于“汽车”上的“安全座椅”按“坐具”归入品目94.01(坐具(包括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品目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中。具体子目为9401.80。
  当然,WCO的前辈们气质比较“冷傲”(绝对褒义!)。对于归类依据就说了一句“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但是,据笔者推测,其不外乎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首先,依据第十七类总注释:
“三、零件及附件……
  (三)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
  凡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确定为用于本类所列货品的,仍不归入本类,例如:
  ……12.品目94.01的车辆座椅”
  由此可见,作为在品目94.01已具体列名的商品,“车辆座椅”应优先归入品目94.01。
  其次,依据品目94.01的子目注释:
  “子目9401.80
  本子目包括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内用于携带婴幼儿的安全座椅。它们可以通过座椅安全带和特制系带固定在车辆座位上,但可以拆卸”。
  好了,在复习完WCO的归类决定以及相关归类依据之后,我们是否可以就此推定,本文讨论的“儿童座椅”同样应该归入品目94.01呢?笔者对此持谨慎态度,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第十七类总注释三(三)12款已经将“车辆座椅”作为“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归入品目94.01项下。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第九十四章章注一(八):
  “一、本章不包括:
  ……(八)品目87.14的物品;”
  并且,品目94.01的注释条文中,同样也有类似排他条款: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三)品目87.14的货品(例如,鞍座)”。
  换言之,目前的情景应该是这样的——
  第十七类总注释高声宣布:
  “凡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例如,94.01)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确定为用于本类(第十七类)所列货品的,仍不归入本类(第十七类)”。所以,身为一位具体列名的“车辆座椅”,请您回去品目94.01项下。
  而第九十四章章注释一(八)马上反驳道:
  “不不,先生,我认为您彻底的搞错了。作为一款身份尊贵、血统纯正、地位高尚的章注释,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您。在我的章节项下,绝不允许出现品目87.14项下的东西!”
  品目94.01的注释条文也在一边起哄:
  “是啊、是啊,我们家老爷说得对!我们品目94.01为了防止品目87.14的东西混进来,还特别贴了告示,绝不允许“鞍座”这样的家伙来我们领地撒野!”
  最后,三“人”吵上了法庭,审判长(笔者)无奈之下只能勉为其难的作出自认为“公正”的判决——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由于“儿童座椅”从功能、用途、外观结构、安装方式(图3)等各方面来看,基本可以确定“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行车”。
       
                 图3 安装在“自行车”上的“儿童座椅”

  并且,“儿童座椅”主要起到“增加自行车的乘坐位置”并防止乘客(主要是婴幼儿)发生危险的作用。明显属于一种“辅助”于自行车的功能,增加了自行车的运载能力。
  所以,可以明确的是,“儿童座椅”的确符合品目87.14项下自行车(品目87.12)“附件”的定义。
  既然“儿童座椅”符合品目87.14的定义。那么,笔者认为,它就应该按照第九十四章章注释一(八)归入品目87.14项下。
  原因在于,众所周知,依据归类总规则一的说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由此可见,在归类时,必须首先依据相关的“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来确定归类,而并非“注释条文”(包括总注释)。
  毕竟,所谓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图4)只是对《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及品目范围最为权威的“解释性文本”(当然,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而并非“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本身。所以,从使用优先级上来说,应该还是稍逊一筹的。
                     
                        图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可能有人会说,那品目94.01的“品目条文”中不是也明确列出了“坐具”?“品目条文”和“类注或章注”在归类总规则一的描述中属于“平级关系”,总不存在谁比谁优先吧。
  那么,与品目87.14的“零件、附件”相比,明显是品目94.01的“坐具”对“儿童座椅”的描述更为详细和具体,故“儿童座椅”仍然应该按“坐具”归入品目94.01。
  对此,笔者个人认为。如前所述,在归类的时候,必须首先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进行认定。而第九十四章章注释一(八)作为一条“货真价实”的章注释,其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其将品目87.14的物品从第九十四章下排它,即证明只要符合品目87.14定义的商品一律不可以归入第九十四章项下。
  而品目94.01的“品目条文”为——“坐具(包括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品目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
  其中,并没有类似于第九十四章章注释一(八)那样明确的指向性说明。比如,“坐具及其零件(包括自行车用的鞍座及坐具)”或类似描述。
  所以,从归类总规则一的角度来看,明显是第九十四章章注释一(八)对“儿童座椅”归类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它明确告诉我们,作为自行车专用“附件”的“儿童座椅”应优先归入品目87.14项下(而非第九十四章)。
  相对而言,倒是品目94.01的“品目条文”仅仅笼统的告诉我们该品目包括“坐具及其零件”,而未对其范围做出更明确的指示。
  并且,随后其“注释条文”中也补充强调——“但本品目不包括:......(三)品目87.14的货品(例如,鞍座)”。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品目94.01的“品目条文”并未全面限定品目94.01项下“坐具”类的商品的范畴。
  从这点上看,笔者自然更加倾向于认同“指向性”更明显的九十四章章注释一(八)。
  最后,笔者还要说明一下,关于子目9401.80项下的子目注释中提到的所谓:
  “本子目包括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内用于携带婴幼儿的安全座椅。它们可以通过座椅安全带和特制系带固定在车辆座位上,但可以拆卸”。
  (This subheading also covers safety seats suitable for use for the carriage of infants and toddlers in motor vehicles or other means of transport. They are removable and are attached to the vehicle’s seats by means of the seat belt and a tether strap)。
  上述子目注释中,所谓的“用于携带婴幼儿的安全座椅”仅指“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内”使用的(in motor vehicles or other means of transport)。换言之,笔者个人认为,这里提到的“婴幼儿安全座椅”必须是适用“机动车辆”及“类似”交通工具上的(即同样必须是“机动”的)“婴幼儿安全座椅”。显然,似乎其并不包括“人力驱动”的自行车。
  再者,归入子目9401.80的“安全座椅”必须“通过座椅安全带和特制系带固定在车辆座位上”(attached to the vehicle’s seats by means of the seat belt and a tether strap)(图5)。
               
                   图5 “通过座椅安全带和特制系带固定在车辆座位上”

  而如前所述,我们讨论的“儿童座椅”则是通过“两根金属支架,将椅身固定于自行车车架上”(图6)
               
                   图6 “通过两根金属支架,将椅身固定于自行车车架上”

  所以,笔者个人认为,9401.80的子目注释中提到的“携带婴幼儿的安全座椅”并不适用于我们所讨论的“儿童座椅”。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依据归类总规则一,上述“儿童座椅”建议按“自行车”的“附件”归入品目87.14(零件、附件,供品目87.11至87.13所列车辆用)项下。


             注:本文内容均为笔者个人观点,限于水平,难免错漏!望抛砖引玉唯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