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刊登的《“清洁车”的归类浅析》一文,提出了二个归类的参考税号87.16和94.03。
作者认为特殊设计的清洁车,是供放置工具,清洁用品等,是为了方便进行清扫工作的可移动式的工作台。主要作用是放置物品而非运输物品,据此,按“可移动式落地家具”归入94.03,而不应归入87.16(车辆)。
引用“主要作用”来区分“清洁车”是“家具”而不是“车辆”,在局外人来看,真有点离奇了。
类似离奇的情况还有。比如,车辆一般是载人或者运货的,但是有些车辆就是例外了。如:某些洒水车、起重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等,尽管它们也可以“载人或者运货”,但它们的主要功能是清洒道路、吊装货物、搅拌水泥,只不过为了便于工作,而装配在了车辆底盘上了,它们只是“流动工作装置”而已。(只有当它们具有变速箱及换挡操纵装置等车辆的基本结构时,才把它们视为“车辆”)
H.S.的编排者思路非常清晰,要把错综复杂的数百万种商品分类到二十一大类,数千条税目中去,既不能自相矛盾,又不能重复出现,他们遵循的“分类原则”是非常关键的。
“分类原则”体现了他们对商品定义的理念和认识,以及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习惯……。
要在H.S.中正确掌握“归类规则”,只有先了解他们的“分类原则”、思路理念等,才能逐步达到某种境界。
不过还是应该说,作者是逐步在体会H.S.的“分类”思路了。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清洁车”的归类浅析 (吴瑕)
一、商品描述:
本商品为清洁车(见下图),车身为聚丙烯制。长49英寸、宽19英寸、高39英寸。由三层坚固耐用的架子组成。每层架子的四周均有一定的凸缘以保证放置在其上的物品不会滑落。最上层架子上连接有长方形的支架,用于安放杂物袋。清洁车的前部安装有2只3英寸的可旋转脚轮,后部安装有2只6英寸的固定车轮。
该清洁车上可放置各类清洁工具,并带有一只25加仑的尼龙杂物袋,用于放置垃圾及杂物。
“清洁车”
“清洁车上安置工具部分”
二、参考税号:
(一)87.16 挂车及半挂车或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及其零件
(二)94.03 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三、归类分析:
本商品名为清洁车,主要通过手推的方式驱动,并且带有大容量的杂物袋,供清洁人员倾倒垃圾或杂物。依据品目8716的注释条文所述——
“本品目包括装有一个或多个车轮,供载运客货用的非机械驱动车辆”及“本品目的车辆是...用手推或拉动、用脚推动或用畜力拖曳的。”
本商品无论从驱动方式(手推驱动),还是使用目的(用于运输垃圾或杂物)上来看,似乎均符合品目8716项下所述“手或脚驱动的车辆”的定义。
但是,问题在于,该清洁车除了配有大容量垃圾袋以供运输垃圾及杂物之外。其车身特意设计成三层结构,并在每层的四围加工出凸缘,防止物品滑落。而且,从图片上来看,整个车身的某些部位还设计有各种插槽及挂勾,可供放置各类清洁工具。
那么,如果仅仅是用于将垃圾或杂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手推式车辆(例如,下图所示的“杂物车” ),其结构需要设计的如此复杂吗?
“普通杂物车(洗衣房用)”
就笔者个人观点,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该清洁车设计成如此特殊的外观形状(三层结构、每层带有凸缘,车身上设计有插槽及挂勾等),明显并非仅仅用于“运输”垃圾或杂物。
清洁人员使用该清洁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工作上的方便”。比如,当清洁人员准备进行清扫整理工作时,该清洁车设计有三层结构可供其携带大量清洁用品,并将非分门别类的放置于各层(例如,洗涤剂、抹布、粘尘滚筒等),以方便其在清洁过程中随时取用。车身上特意设计有各类插槽及挂勾,可供其携带及放置大量用于清洁的专门工具(扫帚、拖把、簸箕等)。并且,该清洁车还自带有大容量的杂物袋,用于收集清洁工作中产生的垃圾及杂物(见下图)。
显而易见,该“清洁车”外观结构上的这些特殊设计,都是为帮助清洁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换言之,该清洁车的主要功能并非单纯的将垃圾、杂物或清洁用品、清洁工具不断往返的“由A地运输至B地”。
其功能可理解为:“当清洁人员进行工作时,供其放置清洁工具、清洁用品,方便其进行清扫工作的可移动式的工作台”。该“清洁车”实际上就类似于一个可移动的随身物品架,其所起到的主要作用为“放置物品”而非“运输物品”。
再举个例子,火锅店内如遇到食客点了大量菜品,导致餐桌上无法完全摆下的情况时,服务人员会提供“菜架”(如下图所示),供食客放置各种餐桌上暂时无法放置的食材。
该“菜架”的确具有将食材从厨房“运输”至食客餐桌旁的功能。但是,该“菜架”的主要功能显然并非食材的“运输”,而是“食材”的“安置”或“摆放”,以“方便”食客用餐。而“安置”或“摆放”的功能,正是通常所谓“家具”的特征。
依据品目9403的注释条文——
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
“(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它们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以及船舶、飞机、铁道车厢、机动车辆、拖挂蓬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从上述注释条文可以看出,品目9403项下的“家具”,必须具有“可移动”、“落地式”(既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及“实用性”(既具有实用价值。当然,所谓“家具”的“实用价值”并非指单纯的“运输”价值,而是指具有“安置”或“摆放”或其它功能)三大特征。而本案例中所提到的“清洁车”基本符合上述定义。
故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的“清洁车”应按“可移动式落地家具”归入品目9403。
当然,虽然本案例中的“清洁车”按“可移动式落地家具”归入品目9403。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类似手推车均符合“家具”的定义。
例如,下图中所示的“禽蛋运输车”。虽然其结构也为多层,并设计安装有可拆卸的特殊网格状禽蛋托架。但其不可按“家具”归入品目9403。
因为,该“禽蛋运输车”虽可“堆放”禽蛋。但其并非该车的主要功能。该“禽蛋运输车”的主要功能明显是对禽蛋进行“运输”。即将禽蛋“从A地(例如,养鸡厂)运往B地(例如,加工厂)”,而非“方便”相关人员对禽蛋进行“运输”以外的处理。
“禽蛋运输车”
上述类似例子,在品目注释中也曾有述及。例如,品目8716项下注释条文中具体列名有“食品手推车、手推餐车”(Food carts, buffet trolleys),而品目9403项下注释条文中也具体列名有“食物推车”(serving trolleys)。
从中文名称上来看,上述两者均为“食品的推车”。那为何《协调制度》要将他们归入两个不同的品目呢?其原因就在于:
品目8716项下的“食品手推车、手推餐车”主要是用于火车站等处的食物“运输车”,其主要功能就是将食物从厨房“运输”至旅客或乘客所在处(如下图所示)。
“食品手推车、手推餐车”
而品目9403项下所述的“食物推车”,其用途并非简单的将食物“送至”某处。其主要功能是用于“放置”或“堆放”食物,以“方便”相关人员(例如,厨师或自助餐馆客人)进行“烹饪”或“取食”(如下图所示)。
“食物推车”
或者,也可简单的理解为:品目8716项下的“食品手推车、手推餐车”是为了将食物直接“送至”客人身边。而品目9403项下的“食物推车”(serving trolleys),是用于将食物“盛装”好后,推送至某个地方进行“放置”,以“方便”相关人员“使用”。
上述区别,从两者的英文原文上也可看出端倪。品目8716的“食品手推车、手推餐车”对应的英文原文为——“Food carts, buffet trolleys”,直译为“食物的推车”。而品目9403项下的“食物推车”所对应英文原文为——“serving trolleys”,直译为“提供服务的推车”。可见,从英文原文上,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体会两者的的差别。
最后,笔者无法否认,以上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但是,笔者还是试图通过一些形象的例子来将笔者个人的观点和理解传达给各位读者,仅供各位读者参考借鉴。限于笔者的能力与水平,必有疏漏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海涵谅解,并批评指正,谢谢!
详解第三十九章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 (陈征科)
第三十九章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规则已由该章子目注释明确给出:“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子目。”,因该条注释表述相对较为抽象,因此在第三十九章总注释又针对性地列举了相应实例。然而,即便如此,笔者仍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归类工作者没能很好地掌握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特别是无法理解总注释中列举的最后一个有关聚合物混合体归类的实例。
在对聚合物混合体进行归类时,根据笔者的经验,将数种聚合物的混合体合并视作一种假想的聚合物对于初学者往往是很有帮助的,并且这种思路也符合“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归类规则。具体而言,在考虑总注释列举的第一个例子,即由96%的聚乙烯和4%的聚丙烯组成的混合体的归类时,其思路和单体单元比例为96%的乙烯和4%丙烯的乙烯-丙烯共聚物是无异的。同样,可以将由60%的聚酰胺-6和40%的聚酰胺-6,6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视为一种单体单元比例为己内酰胺(聚酰胺-6的单体)60%、己二胺和己二酸(聚酰 胺-6,6的单体)40%的假想的聚合物。当然上述方法在熟练后就无须多此一举,并且笔者相信大多数归类工作者对上述两个例子的归类思路也已经是驾轻就熟了。
于是接下来才算正式切入本文的主题,在处理总注释关于聚合物混合体归类的最后一个例子,即“由聚丙烯(45%)、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42%)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13%)组成的混合体”时,到底应该如何理解“一个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单体单元和另一个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单体单元均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所含的单体单元为相同的单体单元”这句话,从而将上述混合体归入3907.99?据笔者所知,不少人在理解3907.99这个结论时,只是牵强地认为这是由于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属于其他聚酯的缘故,但并不能理解为何这两种聚合物的混合体会与在整个混合体中并不存在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产生联系。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了解一般聚酯的单体组成,由于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的单体为对苯二甲酸和丁二醇,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为间苯二甲酸和乙二醇,此时运用前述的“假想法则”,将上述两种聚合物的四种单体进行“拆分重组”后就可以发现,在考虑聚合物混合体的单体单元时,一个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的单体单元和一个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与一个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和一个聚间苯二甲酸丁二酯的单体单元是等价的。换言之,ABCD=ACBD。以上便是总注释中“一个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单体单元和另一个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单体单元均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所含的单体单元为相同的单体单元”这一表述的奥妙所在了。
最后再插一个题外话,回到案例本身,那么42%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和13%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的混合体在经过“拆分重组”后是否就意味着其中含有13%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了呢?笔者发现,确实有不少人在掌握上述技巧后,在计算单体单元时会想当然地从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中拿出13%的对苯二甲酸,再从13%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中拿出13%的乙二醇,组合成13%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注意,在计算单体单元比例时,我们用的永远都是质量百分比,这意味着相同质量百分比的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并不具有相同的单体单元数量(请回顾中学化学教材中物质的量的概念),因此最后注释只是说“按照正确的化学计量比,所含‘其他聚酯’的单体单元超过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而并没有计算“其他聚酯”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单体单元的具体比例。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各位读者彻底掌握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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