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球窝接头”及其零件的归类探讨
时间: 2013-04-03
【编者按:】
  本期刊登的一篇文章,其中提及的二种归类观点,都引经据典,引用了不少“类注”、“章注”作为支持各自归类的依据。操作较规范、风气很好。
  但是,因为提出的问题具有争议性,又具普遍性,有必要点评一下。
  首先,似乎有几点要理清楚
  一、1.“零件”与整机的关系,以及如何理解“零件”的归类原则。
  2.“零件”的零件与整机的关系,如何正确理解“零件”的零件的归类要领。
  二、第十七类“零件”的归类,有三个归类要素需通盘考虑:
  1.哪些是第十七类注二规定不包括的零件?
  2. 当“零件”即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类,或者可归入第十七类中多个税号时,如何正确掌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的归类标准。
  3.如何正确理解H.S.其他税号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
  三、整个H.S.是系统完整的商品编码体系。
  在编排时统筹考虑了“运输设备”、“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各种材质制造的这些设备的“零件”及其“零件”的零件。就是既要按照各类、章要求合理分布各种商品,又不能对某一个商品“多头编排”,在不同类、章里“重复”出现。H.S.的先行者们在编排时具有非常高超的宏观思维和智慧。
  后来的H.S.应用者们如果能对“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整机、及其配备的“零件”所应具有的特征、及其不同材质构成“零件”的零件在H.S.中的分布等,从宏观上做些分析思考,那么归类的思路一定会开阔多了,分歧会渐渐缩小,答案也会逐步明朗。
  这可能是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意外之喜。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球窝接头”及其零件的归类探讨  (吴瑕)
  一、商品描述:
  球窝接头(ball joints),也称球窝接合、球结或球节(图1所示)。主要由球形轴头、轴承、轴承座、套圈、端盖、橡胶防尘罩等组成(图2所示)。通常安装于机动车辆的悬挂减震系统中,将控制臂连接至转向关节上。球窝接头可允许连接件同时在两个平面上进行自由运动(包括旋转)(图3所示)。若在控制臂上组装两个球窝接头即可实现在三个平面上自由运动。其作为机动车辆中车轮与悬挂系统的支枢,通常安装于前悬挂上(图4所示),能保证结构在受力的情况下仍能自由转动。

               

               

               

               

                    (图1)球窝接头

               

               (图2)橡胶防尘罩、套圈、球形轴头、端盖、轴承及轴承座(从左至右)

               
                   (图3)

               

               

               (图4)球窝接头安装示意图

  二、归类分析:
  从上述商品描述可以看出,所谓“球窝接头”,实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带有轴承座的“关节轴承”(图5),属于品目8483所述“滑动轴承”的一种。但是,依据品目8483的排他性注释条文:
  “本品目不包括:...(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车辆或飞机的上述传动设备(变速器、传动轴、离合器、差动齿轮等)(第十七类)。但必须注意,此项规定不适用于车辆或飞机发动机的零件;这些零件仍应归入本品目。”
  因此,“球窝接头”作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机动车辆上悬挂减震系统(非发动机用)中的“滑动轴承”,依据品目8483的注释条文被排他到第十七类,应按“机动车辆零件”归入品目8708。
  换言之,本属于品目8483所述“滑动轴承”的“球窝接头”,由于其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机动车辆的悬挂系统上,故被强制性的赋予了“机动车辆零件”的属性,并归入品目8708。
                 

                 

                  (图4)关节轴承

  好的,现在我们已经非常成功的引用注释条文解决了“球窝接头”的归类。那么接下来,“球窝接头”的零件(例如,球形轴头),应如何归类呢?
  可能会有许多接触归类多年的读者对这个问题嗤之以鼻(包括笔者的几位同事)。其中一位曾经这样回答——
  “这么简单的问题!既然“球窝接头”安装于机动车辆“悬挂减震系统中”,已确定归入品目8708项下。那么,“球形轴头”作为球窝接头的专用零件,当然也应该按照机动车辆专用零件的零件归入品目8708项下!”。
  然后,为了证实他的观点,他又列举了三条注释:
  (一)第十六类类注一:“本类不包括...(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说明第十六类中已排除“专用于机动车辆”的商品。
  (二)第十七类类注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球窝接头”主要安装于“机动车辆的悬挂减震系统中”,并非“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所以,“球窝接头”及其零件不适用该条排他注释条文,仍可归入第十七类。
  (三)第十七类类注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球窝接头”及其零件很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机动车辆的悬挂系统,属于第八十七章机动车辆的“零件”或“附件”。
  他认为,综合上述三条注释条文,“球形轴头”应毋庸置疑的按机动车辆零件归入品目8708。
  笔者承认上述观点在目前是具有普遍性及合理性的。但是,对于这个看似盖棺定论的问题,笔者还是想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上述观点的归类依据:
  (一)“球窝接头”作为一种“滑动轴承”,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机动车辆”,且安装于悬挂系统(非发动机)。依据品目8483中排他性注释条文,应按“机动车辆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708。
  (二)球形轴头、套圈、端盖等,又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已确定归入品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的“球窝接头”的零件。
  (三)结论:球形轴头、套圈、端盖等应按“机动车辆专用零件”(即球窝接头)的专用零件,同样归入品目8708。
  笔者认为,在上述归类依据中,实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其归类依据之一,即品目8483中排他性注释条文——
  “本品目不包括: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车辆或飞机的上述传动设备(变速器、传动轴、离合器、差动齿轮等)(第十七类)”。
  其排他的对象为“上述传动设备”。或者说,仅针对品目8483项下所述的“设备”,并未涵盖品目8483项下所述“设备”的“零件”。“球窝接头”作为一种“滑动轴承”,属于品目8483项下的“设备”,故被排他至品目8708。但是“球形轴头”作为“球窝接头”的专用零件,不属于“设备”的范畴,故其不适用该条排他条款,仍应按“球窝接头”专用零件的归类思路来确定归类。
  其次,其归类依据之二,即第十七类类注三——
  “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换言之,即指第八十七章中所称“机动车辆的零件或附件”,仅适用于那些“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反之,则不属于第八十七章所述“零件”或“附件”的范畴。
  第八十七章总注释中对此内容也有类似的表述:
  “除第十七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七类总注释),本章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
  总而言之,第八十七章所述的所有“零件”或“附件”,都必须具备“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的特征。
  在明确这一点之后,让我们来对“球形轴头”的归类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球窝接头”作为一种零件,专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即子目8708.8项下列名“悬挂系统”)。完全符合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的描述。
  但是,“球形轴头”作为安装于“球窝接头”上的一种零件,是否符合上述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的描述呢?笔者认为,其答案是否定的:
  “球形轴头”作为一种零件,虽然其最终的确安装于机动车辆中。但是,其并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机动车辆”的零件,而首先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球窝接头”的零件。故不具备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所表述的——“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的特征。
  为了明确上述概念,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品目8708的列目结构——
  87.08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10 —  缓冲器(保险杠)及其零件
      —  车身(包括驾驶室)的其他零件、附件:
   21 — — 座椅安全带
   29 — — 其他
   30 —  制动器、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40 —  变速箱及其零件
   50 —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不论是否装有其他传动部件;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70 —  车轮及其零件、附件
   80 —  悬挂系统及其零件(包括减震器)
     —  其他零件、附件:
   91 — — 散热器及其零件
   92 — — 消声器(消音器)、排气管及其零件
   93 — — 离合器及其零件
   94 — — 转向盘、转向柱、转向器及其零件
   95 — — 带充气系统的安全气囊及其零件
   99 — — 其他
  从上述子目列目结构上可以看出,子目8708.1到8708.9所列商品,均完全符合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所表述的——“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的特征。
  例如:子目8708.10的“缓冲器(保险杠)”,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707“所列物品”,即机动车辆“车身”的。而子目8708.10中所述及的“零件”,又可明显看出是指专用子目8708.10“所列物品”,即“缓冲器(保险杠)”的。
  换言之,若严格依据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条文,子目8708.10的商品范畴应仅包括专用于机动车辆且于第八十七章所列品目或子目中有所列名的“车身”专用零件(即缓冲器(保险杠))及专用于子目8708.10所列名的“缓冲器(保险杠)”的专用零件。至于“缓冲器(保险杠)”的专用零件的“专用零件”,则不属于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条文所涵盖的范畴。因为,“及其零件”属于一种范围性的描述,不能视为“所列物品”。
  将此概念套用于“球形轴头”的归类——
  1、“悬挂系统”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例如,小轿车),符合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条文,应按机动车辆零件归入品目8708。
  2、“球窝接头”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子目8708.80“所列物品”(即“悬挂系统”),符合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条文,应按机动车辆专用零件(即“悬挂系统”)的专用零件归入子目8708.80项下。
  3、“球形轴头”专用于“球窝接头”,而“球窝接头”仅属于机动车辆专用零件(即“悬挂系统”)的专用零件,其未在第八十七章中具体列出,故不符合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条文,不可强制性的将其归入品目8708。
  4、“球形轴头”虽然安装在机动车辆内,但其并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而是首先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球窝接头”。并且,与“机动车辆悬挂系统的专用零件的专用零件”相比,“球形轴头”作为“滑动轴承”(“球窝接头”类似于一种关节轴承)的专用零件更为贴切。故“球形轴头”应按“滑动轴承”的“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83.9000。
  综上所述,让我们做一下总结:
  (一)品目8483的排他条款,所排除的对象仅针对品目8483项下所述的“设备”,而不包括“设备”的零件。所以,按照排他条款,“球窝接头”可以直接归入品目8708。但其零件(即“球形轴头”),不可直接依据此排他条款归入品目8708。
  (二)依据第十七类类注三,第八十七章所述的“零件”或“附件”必须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而“球窝接头”并未在品目8708或第八十七章其他品目或子目有所列名。故“球窝接头”的“零件”(即“球形轴头”)不符合第十七类类注三的描述,属于“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
  (三)既然相关类注及章注都未对球窝接头的“零件”(即“球形轴头”)作出明确归类限定。那么,本商品即应按其功能用途来认定归类。相比于作为品目8708项下“机动车辆专用零件(悬挂系统)的专用零件(球窝接头)的专用零件(球形轴头)”来说,作为品目8483项下“滑动轴承”专用零件的属性更加明确具体。故“球形轴头”虽安装于车辆上,但首先专用于“滑动轴承”,应按其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83.9000。
  “球形轴头”的归类认定之所以会如此复杂与麻烦,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作为其“整机”的“球窝接头”拥有“双重属性”。即明明是品目8483项下“滑动轴承”的一种。但是,却被品目8483的排他条款强制归入品目8708项下,又具有了“机动车辆零件”属性。
  所以,对这类拥有“双重属性”的设备的“零件”进行归类认定时,必须视其是否符合第十七类类注三的范畴。如果在范畴内,即归入品目8708,如果超出范畴,则归入其上一级整机“设备”所属品目。
  例如,同样拥有“双重属性”的“变速箱”。其一方面是子目8483.40项下列名的“变速装置”。另一方面,又被品目8483的注释条款排至子目8708.40项下“机动车辆的零件”。但是,不同于“球形轴头”,变速箱的零件,仍应按机动车辆零件(变速箱)的零件,归入品目8708.40。
  其原因就在于,“变速箱”在子目8708.4项下有所列名,其“零件”属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的范畴。满足第十七类类注三,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可以依据第十七类类注三及第八十七章总注释,将其按“机动车辆专用零件”归入子目8780.40。
  最后,还需注意的是,不管任何层级的“零件”,不论该零件是否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物品”。如果该零件在其他品目具体列名或被相关注释排他,则不论该零件有几重属性,均应按相关规定归入适当品目。例如,同样身为“球窝接头”专用零件的“橡胶防尘罩”,依据第十七类类注二(一),应直接归入品目4016。

  注:上述意见仅为笔者个人观点,才疏学浅,能力有限,错漏难免,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万分感谢。
  注2:参考文献:美国海关RULING:NY N117518及HQ H02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