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研究和实践H.S.的领域中,大致有二大类文章。一类是关于归类技巧、经验等的介绍;另一类是对H.S.结构、体系甚至分类思想等的研究。而后一类文章的形成,则需要人们长期致力于对H.S.潜心专研才可略有心得,实在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却又是达到一定境界的必经之路。
本期刊登“浅谈机器设备加工对象范围的把握原则”一文的作者能够指出:“上述虽为机电商品的归类问题,其焦点则涉及对材料类商品知识的理解和注释条文中原则性表述的把握,对归类工作者的综合素养具有一定的要求。”作者把问题简要归纳为二个重点,实属精准。
归类技巧需要对商品知识的掌握,一些对商品研究兴趣广泛的人士在归类操作中确实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实践中,有些毕业于某专业的人士,甚至在其专业领域或行业的商品归类方面逐步成为了一定的权威。
不过需要提示的还是:上述人士归类的技巧一定离不开对H.S.体系的理解。商品知识是重要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是重要的。但是,前提是,在归类时对商品知识的运用,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适用,只能在H.S.规定的“税目条文、类注、章注、归类总规则”等法定框架里进行。因为各地、各国的“标准”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既体现在商品行业本身客观事实上,也反映在各国相关标准制定者们的主观认识上。
而H.S.的法定框架及其“标准”,显然涵盖了各国标准的有益之处,也避免了一些“不合适的解释、异议”。使各地、各国人士对繁杂的商品、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理解达到高度统一。
文章最后一句“……而有条件地参考协调制度与机器加工对象相关的材料类部分条款以及协调制度之外的标准显然是更具全局观的做法。”,这个“条件”就是H.S.的法定框架,是不可以突破的。
在任何情况下,具备了这一宏观思维,再加上商品、行业知识,那么归类的基础就更扎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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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器设备加工对象范围的把握原则 (陈征科)
在商品归类实践中,机电商品归类的难点往往并不在于设备本身的工作原理,而是由于这类机器加工对象范围的难于把握,如品目84.34虽列名“乳品加工机器”,但该品目注释却有“本品目包括……对乳进行加工或将其制成其他乳制品的机器”,似乎该品目下的乳品加工机器仅限于对“乳”进行加工的设备;另84.74下的“其他固体矿物质的分类、筛选、分离、洗涤、破碎、磨粉、混合或搅拌机器”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究竟何为“固体矿物质”,石料、陶瓷、玻璃及它们的制品属不属于固体矿物质等。上述虽为机电商品的归类问题,其焦点则涉及对材料类商品知识的理解和注释条文中原则性表述的把握,对归类工作者的综合素养具有一定的要求。
回到乳品加工机器的问题,乳和乳品对应的英文分别为“milk”及“dairy product”,乳品是以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即后者是以前者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类制品,显然两者指代的范围不同。品目84.34虽列名“乳品加工机器”,但注释开头却有“本品目包括……对乳进行加工或将其制成其他乳制品的机器”的表述,从而引出了84.34下乳品加工机器的加工对象为“乳”还是“乳品”的争议。如某种以奶粉、糖和水为原料加工制备复原乳的机器,就有观点认为因奶粉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乳”,所以并不符合84.34的注释条文,或即使视奶粉为“乳”,但另外添加的糖和水也已超出了该品目注释所规定的加工对象的范围。然而,进一步研究84.34注释条文后又可以发现事实上该品目注释还列举了黄油和奶酪的加工机器,因为黄油和奶酪都属于乳的制品而非乳,因此只能认为注释“本品目包括……对乳进行加工或将其制成其他乳制品的机器”属于非限定性的注释条款,即84.34包括但并不限于对乳进行加工的机器,该品目所称的乳品加工机器应既包括对“乳”进行加工的机器,也包括对“乳品”进行加工的机器,并且在加工时可以添加各种所需的添加剂。此外,对于“乳品”的范围也存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乳品”范围应以《税则》第四章中的乳制品为界,这样就相当于将品目19.01下以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食品等传统上归为乳品的商品排除在外了。愚认为品目84.34“乳品”的界定范围还是应参照行业标准为妥,一则除条文有明确规定以外,类和章节本身就不适宜作为界定商品范围的标准,二则按照以往的操作习惯,在不存在明显矛盾的前提下,对于《税则》或《注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术语也一直是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参考的。
再看84.74注释:“本品目包括:(一)主要在采掘工业中,用以处理(分类、筛选、分离、洗涤、压碎、磨粉、混合或搅拌)泥土(包括矿物颜料)、粘土、石料、矿石、矿物燃料、矿物肥料、矿渣水泥或混凝土等固体矿产品(一般是指本协调制度第五类所列的产品)的机器。”,虽然此处使用了“一般”这样的原则性表述,但按照通常对注释条款的把握原则,既然该条款已明确此处固体矿产品一般是指第五类产品,在归类实践中也就多以是否属第五类商品作为84.74条文中“固体矿物质”的绝对界定标准。然而,纵览协调制度上述观点其实还是存有值得推敲之处的,如根据第七十章章注四:“品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品目68.06。”,既然此处认为玻璃棉是一种矿质棉,自然也可推得在归类体系中也可视玻璃为一种固体矿物质。84.74注释中“一般是指本协调制度第五类所列的产品”的原则性表述是否可以有根据地扩大到第五类之外的产品呢?愚以为与前述乳品加工机器的问题不同,在此并不适宜用一刀切的观念来看待,就概念借用的角度而言,以第七十章章注得到的推论有条件地扩充84.74的原则性表述完全有理有据,而坚持84.74固体矿物质仅限于第五类商品的观念虽显教条但操作更为便利,因此应以追求归类认识和操作上的一致为主。
综上,《注释》中虽对某些机器的加工对象范围有所规定,但时常因使用了“包括”、“一般”等原则性表述反而加剧了一些归类工作者的困惑,此时死抠局部条文往往会因见树不见林而得出不恰当的结论,而有条件地参考协调制度与机器加工对象相关的材料类部分条款以及协调制度之外的标准显然是更具全局观的做法。
“孕妇人体彩绘套装”的归类浅析 (吴瑕)
一、商品描述:
孕妇人体彩绘套装(The Art of Belly Painting)(图1)。内含水基色料(八种颜色)、彩绘刷、着色海绵、彩色临时纹身贴、使用说明书(包括经典示例图案)。本商品主要用于孕妇身体彩绘(腹部、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图2)。内含色料可对整个腹部彩绘二十次以上。并且,本商品通过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认证,对孕妇绝无不良影响。
(图1)
(图2)
二、归类争议:
32.13 艺术家、学生和广告美工用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片状、管装、罐装、瓶装、扁盒装以及类似形状或包装的:
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三、归类分析:
本商品为人体彩绘用成套颜料,用于在人体表面皮肤上绘制图案,主要用于孕妇腹部绘画、人体彩绘、勾绘脸谱及儿童趣味绘画。制成零售包装,内含水基色料(八种颜色)、彩绘刷、着色海绵等。
一种观点认为,从上述商品的包装结构及功能用途上来分析,本商品由色料、彩绘刷、着色海绵、临时纹身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配合使用,共同完成人体彩绘的工作。并且,各部分包装在一起,通常不做单独销售。其完全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中所述“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定义,故应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很明显应为“水基色料”部分)进行归类。
并且,本商品已经制成成品且成套包装,内含八种色料,自带彩绘刷等工具,画家可以直接进行绘画。符合品目3213项下所述“成套的颜料”的定义——
“本品目包括艺术家、学生或美工广告用的制成色料、颜料,以及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但它们必呈片状或制成管装、小罐装、瓶装、扁盒装及类似形状或包装。本品目也包括成套销售的颜料,不论是否附带画笔、调色板、调色刀、擦笔及扁盘等”
综上所述,“孕妇人体彩绘套装”应按“成套的颜料”归入税则号列:3213.1000。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个人认为似乎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外,让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首先,品目3213所述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等,基本都是以第三十二章前述各章节的着色料(比如,品目3204、3206的有机、无机着色料)为原料制得的。比如,品目3206的注释条文中就曾经提到:
“这些产品均是原材料,主要用于生产:陶瓷工业用的色料或颜料(参见品目32.07的注释),品目32.08至32.10和32.12的色料、油漆、瓷漆及大漆,品目32.13的艺术家、学生用色料或文娱颜料,以及印刷油墨(归入品目32.15)”
这些有机或无机着色料中,通常均含有重金属或其它对人体有害的成份。以油画颜料为例,大多油画颜料中都含有铅、钡、铬、锑、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这些重金属元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如果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会引起皮肤过敏、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神精错乱、关节疼痛、结石等症状。
即使是供儿童艺用的色料,其成份对人体也是有危害的(图3)。
所以,上述这些着色料大部分都是以纸张、画布或墙面等为绘画介质。不会以人体,更绝不会以承载人类未来希望的孕期妇女做为绘画介质。
再者,上述“孕妇人体彩绘套装”已通过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认证,可确保对孕妇绝无不良影响。故笔者推断,该“孕妇人体彩绘套装”中色料的成份含量应该不同于第三十二章所述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
那么,如果上述“孕妇人体彩绘套装”不能按“颜料、色料”归入第三十二章的话,它应该归入哪里呢?
依据我国海关公开归类决定Z2006-0174中对“美容化妆品”的解释——“是涂敷于脸面及指甲等部位,赋予色彩、改变肤色,形成层次,增强立体感觉,使局部色彩突出,隐蔽皮肤的缺陷,从而达到容貌光彩焕发的目的”
笔者认为,本商品无论在适用对象(脸面及指甲等部位,即适用于人体)、使用方式(画笔或刷子)及功能用途(赋予色彩、改变肤色)上均符合“美容化妆品”的定义。
并且,品目3304“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的注释条文中曾经提到:
“一、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
本部分包括:......
(三)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例如,扑面粉(不论是否压紧)、婴儿爽身粉(包括零售包装的未混合、未加香料的滑石粉)、其他香粉及油彩......”
这个所谓的“油彩”,对应的英文原文为“grease paints”(图4)。这下图中可以看出,它与本案例中所述的“人体彩绘颜料”极为类似。
(图4)
除了上述归类依据之外,让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六类类注二: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换句话讲,由于本商品是已制成“零售包装”的状态。依据第六类类注二,本商品也应“优先”归入品目33.04。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例中的“孕妇人体彩绘套装”,无论从概念定义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商品的角度来分析,均更符合品目3304的范畴。
另外,笔者在撰写本文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商品——“酷猫脸谱绘制套装”(Cool Cats Face Painting)(图5)。主要由一对毛绒猫耳、无毒颜料、双头画笔、绘画海绵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组成。主要供五岁及以上的儿童在面部绘制各种猫科动物(老虎、山猫、豹子等)脸谱用。
(图5)
上述商品虽然也带有颜料及绘画工具,用于绘制脸谱。但在其基本特征的认定上,还应该考虑到“毛绒猫耳”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如果认为“毛绒猫耳”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则上述商品应按列名的“假耳朵”归入品目95.05的“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项下。
如果认为“无毒颜料”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则上述商品仍应按“美容化妆品”归入品目33.04的“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对于上述商品基本特征的判断,就涉到一个主观认定的问题。不过,就笔者个人观点来说,则更倾向于前者,各位读者不妨也思考一下。
注: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水平有限,仅供各位读者参考。若能抛砖引玉,幸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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