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注释》译文探讨专辑
时间: 2012-04-13
编者按:
“汽酒”一文对“22.04”品目中酒的品种、加工程度、范围作了探索,并提出了异议,最后又通过对英义原版注释的理解,对于在“英翻中”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了更趋完善的解答。
从“加入”与“充满”这二个动词的区别来看,“加入”“气”显然是单向的动作;而“充满”“气”这一动词的外延在方向上则更加广泛,它也包括了“加入”“气”这一概念。
“充满”相对“加入”来说更加符合注释的本意(如果有更合适的表达方法也可以考虑)。
需要提示的是,子目注释有一句话“子目号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它并没有限定这种“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是来自“发酵过程”还是来自“加入”过程。这种定义本身就给“汽酒”中的“气”的产生方式预留了很大的空间。
“英翻中”的不确切可能会影响理解注释的本意,那么各位读者自我修炼或许也是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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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译文探讨 (陈征科)
一、汽酒
根据22.04品目注释下对“汽酒”说明的条款:“汽酒,即最后发酵过程中在密封容器内加入二氧化碳的葡萄酒(原装汽酒),或装瓶后人工充气的葡萄酒(充气酒)。”此处乍看好像是在说,品目22.04下的汽酒,不论是原装汽酒还是充气酒,其中的二氧化碳必须是“加入”的,那么根据这种解释,包含由传统的二次发酵自然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汽酒,如香槟酒,就不属于22.04下的汽酒了。
显然,对于对葡萄酒有一定了解的人们来说,这一解释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因为通常认为所称的汽酒兼指二氧化碳在发酵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汽酒以及人为注入酒中的汽酒,注释如此界定恐怕有违常理。不过同一概念在协调制度和行业领域的含义有所出入也是常见现象,那么“汽酒”是否真的又是一例这种案例呢?
且看英版注释对“sparkling wines”的释义:“These wines are charged with carbon dioxide, either by conducting the final fermentation in a closed vessel (sparkling wines proper), or by adding the gas artificially after bottling (aerated wines).”显然,相较于“加入”,笔者认为在此将“are charged with”译作“充满”更为恰当,即“汽酒是指充满二氧化碳的酒,这些二氧化碳既可以产生自在密封容器内的最后发酵过程(原装汽酒),也可来自装瓶后人工充气(充气酒)。”

二、蔷薇石英
25.06品目注释中有一条非常有趣的条款:“归入本品目的石英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二、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例如,水晶及墨晶、紫石英及蔷薇石英)。”之所以说其有趣,是因为这是一条曾让不少粗心人“上当”的条款——括号中列举的蔷薇石英,究竟是作为“宝石”的举例,还是作为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的“石英”的例子呢?
惯例查阅该处英版注释:“It must not be of a variety and quality suitable for the manufacture of gem-stone (e.g., rock crystal and smoky quartz, amethyst and rose quartz).”可见产生这一歧义的“罪魁祸首”源于中文译文对主语的省略,也就是说,在没有看过英版注释的情况下,对“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这一省略句可能有两种补完方法,一种是添加主语为“(石英在)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另一种是将该句补完成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即“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的石英)”,尤其当紧接用于补充说明的括号内容的场合,就有可能造成上述的歧义。
所幸第七十一章注释附录中对蔷薇石英已再次列名,因此此处括号内蔷薇石英是作为品目71.03下宝石的举例的事实便不言自明,不过为避免新的“杯具”发生,还是希望译者在翻译时能留意到类似可能产生歧义的细节。

根据71.03品目注释的排外条款:“本品目也不包括:(一)尽管某些石料属于上述矿物种类,但它们不是宝石,或其质量不适用于首饰、金器或银器;这些石料应归入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或第六十八章……”,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推论,归入品目71.03的宝石,在矿种(mineral species)确定的前提下,其品种(varieties)和质量(quality)应同时符合宝石的要求,缺一不可,否则就应归入前面的章节,这一规定是符合逻辑的。
既然本文的讨论对象是25.06的品目注释,那么暂且假设存在一种矿种为石英的商品,品种也属于宝石的种类(如紫水晶、蔷薇石英等),只是质量不适合制成宝石。既然在品种和质量上不能同时符合宝石的要求,按照上述规定就不能归入品目71.03,那么这类商品是否就可作为石英归入品目25.06呢?
查阅25.06品目注释:“归入本品目的石英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天然状态或加工范围未超出本章注释一所列范围;对此,为了便于石英破碎而进行的热处理应视为本章注释一所允许的加工范围。二、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例如,水晶及墨晶、紫石英及蔷薇石英)。此类石英即使用于技术上,例如,用作压电石英或工具零件,也不归入本品目(品目71.03)。”在此特别注意到“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此表述,因为看上去这等于是在说,品目25.06只包括那些在品种和质量上同时不符合宝石要求的石英,那么按照这种理解,我们所讨论的品种上符合但质量上不符合宝石要求的石英就不能归入品目25.06了。
对于这类商品的归类,目前我们正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根据上述对品目注释的理解,71.03仅包括品种和质量同时符合宝石要求的石英,25.06仅包括品种和质量同时不符合宝石要求的石英,那么品种上符合但质量上不符合宝石要求的石英又应归何处呢?
理论上,据此我们尚不能武断地认为25.06与71.03两个品目注释的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因为毕竟还是可以折中地将这类商品归入兜底的品目25.30,可这种处理方式缺乏协调感,于是我们尝试把焦点转移到注释译文的理解之上。
对照25.06品目注释中“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这一表述的英版条文:“It must not be of a variety and quality suitable for the manufacture of gem-stone.”注意该处英版使用了“not...and...”的否定结构,而非常见的“not...or...”,我们知道在英语语法中,“not...and...”结构表示部分否定,这与现行中文译文看上去所表达的全部否定的意思是有差异的。换言之,“都不”和“不都”是不同的,因此若将此处“品种和质量都不适合于制造宝石”改为“品种和质量不都适合于制造宝石”或者“品种或质量不适合于制造宝石”则更符合英版的原意,而在这种考量之下,本文所讨论的这类商品归入品目25.06方才能够显得“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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