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化妆品与护肤品的归类专辑
时间: 2013-05-07
【编者按:】
  这期刊登的文章,其亮点是作者在商品归类思路中的逻辑推理:“归类的争议,引用化妆品的国标,引用海关归类决定,复合功效产品的质量百分比,着色物质区分标准,产品的设计用途为归类依据。”尽管这是作者自己的体会和经验,但从这一“自产”的推理中,读者可以借鉴到:如何来“分析商品的性质、成份、加工程度、使用方法、用途等,并且合理理解H.S. 有关条目的定义、解释等”这一老生常谈的基本定律,进而逐步做到归类的正确,(当然是逐步接近于归类的正确)。
  再次,并且是重复强调一下,H.S. 是我国海关引进的国际标准。因此,诸如此类“beauty or make-up preparations和preparations for the care of the skin”完全是外国人对商品的理解和定义,并且运用到H.S. 里的。
  我们要做的,首先是要逐步地接近他们的理念,以求逐步地达到共识,而不是固守己有的理解。
  文章开头中“化妆品和护肤品之分一直困扰着不少归类工作者”原因还在于归类思维的“倒置”,完全是由于税率高、低引导了错误的归类。
  希望本文能对此缺陷有所弥补。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也谈化妆品与护肤品的归类 (陈征科)

  品目33.04下化妆品和护肤品之分一直困扰着不少归类工作者,因两者对应税目税率设置的巨大差异,其往往易成为33.04下商品的主要归类争议焦点。并且由于至今仍然缺乏一套公认相对清晰的区分标准,长久以来部分归类人员甚至还形成了一些不恰当的归类思路。至此,笔者也希望就该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概念上,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 甲、口唇等)或口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此外,33.04品目注释本身也并没有对美容品、化妆品和护肤品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广义上(而非归类意义上),化妆品应该包括护肤品,换言之护肤品是化妆品的一个分支,两者并非是互相对立和非此即彼的关系。
  化妆品和护肤品人为的分割可以追溯到归类决定Z2006-0174对“卸妆凝露、柔和深层洗颜液”归类时所体现的思路,Z2006-0174指出:“‘护肤品’是指清洁皮肤,保持皮肤油脂分泌和水分挥发的平衡,促进皮肤的新陈代谢以及保护皮肤免受有害紫外线影响的任务;‘美容化妆品’是涂敷于脸面及指甲等部位,赋予色彩、改变肤色,形成层次,增强立体感觉,使局部色彩突出,隐蔽皮肤的缺陷,从而达到容貌光彩焕发的目的”。可见通常归类上所谓的化妆品和护肤品之争其实指的是美容化妆品和护肤品之分,而美容化妆品作为化妆品的另一个分支,确实可以视作一个和护肤品相对应的同级概念。此外,虽然33.04注释并未明确化妆品和护肤品的具体关系,但鉴于品目条文为“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即特地将 "beauty or make-up preparations和preparations for the care of the skin" 分列,因此归类上一般也将美容品或化妆品狭义地理解为和美容化妆品相当的概念,而非涵盖护肤品在内的广义化妆品。
  然而,即使在了解议题及其语义背景之后,我们发现单凭文字定义依旧不能解决所有的疑难,尤其是对于市面上盛行已久的那些具有复合功效的产品,它们包括兼具唇彩和润唇功能的唇膏,或兼具控油和遮瑕效果的啫喱等等。由于这些产品的有效成分往往只是多种具有单一效果的组分的混合,从而一度衍生出根据“具有化妆功能的组分”和“具有护肤功能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来区分化妆品和护肤品的做法,但应避免这种机械的思路,显然质量百分比不是决定效果的唯一因素。另一种流行但也不够恰当的方法是按产品中是否含“着色物质”作为区分的标准,即但凡含有“着色物质”的产品按化妆品归,而这种一刀切的思路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化妆品所对应的税目较护肤品更为优先。
  基于下列理由,笔者建议将产品的设计用途作为归类的主要依据,而非化学成分或实际使用效果。首先,设计用途最易获得,绝大多数零售包装化妆品或护肤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标有其主要功能,而这些标示功能较易和美容或护肤功能相对应,如保湿、清洁、去角质属于护肤功效,使用着色物质调整肤色则属于美容功效的范畴;再者,虽然产品效果取决于其中各成分的种类和比例,但目前仍缺乏依据成分比例来推导出产品使用效果的统一标准,而设计用途则一步到位,因为它是产品各成分复合后所具效果的直接示现;最后,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多数商品列目所包含的用途属性实际上本身就是指其设计用途,例如设计作为药物使用的产品,即使部分人群对其具耐药性,甚至无效,但该商品仍应归入药物所对应的税目,因此设计用途比实际用途更适合作为归类依据。
  举例来说,某款产品名为遮瑕隔离乳,但包装特点功效一栏上标示为“精致焕彩配方含有轻度保湿成分”,由于我们认为焕彩属于美容功效,而保湿属于护肤功效,因此就可据此认为该产品是以美容功效为主,护肤功效为辅的美容化妆品。此外,还有一些产品的功效是以分列的形式标示的,同以另一款遮瑕隔离乳为例,其功效标示为美白遮瑕、紫外线防护、清爽保湿三项,同样由于我们认为三项中仅美白遮瑕属于美容功效,其余两项都为护肤功效,因此判断该产品是以护肤功效为主的护肤品。以上两款产品可能属于同一品牌同一系列,且在同一对象上使用的实际效果也可能近似到难以用一般的量化指标进行测量,但是依据其设计用途作为区分其属于美容化妆品或是护肤品的标准仍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思路可能会令人误解是在使用总规则三(二)及六确定产品的基本特征,但事实上不论是化妆品还是护肤品本身都是允许含有具有辅助功效的成分的,因此仍然使用的归类规则是总规则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