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糖果包装机的归类谈机电产品归类时易犯的错误(一)
时间: 2011-02-28

糖果包装机属于包装机器,在税则中属于未列名的机器,所以按“其他包装机”归入税号8422.3030,但仔细分析子目8422.3的条文和深入了解糖果包装机的包装原理后,会得知这个归类结论是错误的,为什么会造成这个错误?下面就常见包装机的类型、糖果包装机的归类及机电产品归类时易犯的几个错误分析如下:

一、包装机的常见类型

常见的包装机按其功能分为:充填机、灌装机、封口机、贴标机、裹包机和捆扎机。

充填机是指将精确数量的包装品装入到各种容器内的机器。
灌装机是指将液体按质量灌注到包装容器内的机器。
封口机是指将包装容器密封封口的机器。
贴标机是采用黏合剂将标签贴在包装件或产品规定部位上的机器。
裹包机是指用挠性材料全部或局部裹包产品的机器。
捆扎机是指使用捆扎带缠绕产品或包装件,然后收紧并将两端通过热效应熔融或使用包装扣等材料连接的机器。

二、糖果包装机及常见类型包装机的归类

糖果包装机根据其功能归入品目84.22项下是毫无疑问的。但在确定子目之前先分析一级子目8422.3的条文:

8422.3瓶、罐、箱、袋或其他容器的装填、封口、密封、贴标签的机器;瓶、罐、管、筒或类似容器的包封机器;饮料充气机在该条文中第一类商品“装填(filling)、封口(closing)、密封(sealing)”的对象是“瓶(bottles)、罐(cans)、箱(boxes)、袋(bags)或其他容器(othercontainers)”,即只能是容器(container);第二类商品“包封(capsuling)”的对象是“瓶(bottles)、罐(jars)、管、筒(tubes)或类似容器(similarcontainers)”,即也只是容器(container)。也就是说只有包装对象为“容器”的包装机器才符合该子目的条文,包装对象为“非容器”的包装机器不符合该子目的条文。

糖果包装机是用纸张或塑料等挠性材料裹包糖块的机器,属于包装机器中的裹包机器,因包装材料为纸或塑料等挠性材料,属于“非容器”的包装机器,不符合子目8422.3的条文,不能归入该子目,比较一级子目8422.3和8422.4的条文,将其按“其他包装机器”归入子目8422.4项下,并最终归入税号8422.4000。

常见类型包装机中的“充填机”和“灌装机”都是将被包装的商品装入或灌注入容器内,符合子目8422.3的条文,所以将“充填机”和“灌装机”归入子目8422.3项下,如啤酒或牛奶的灌装机归入税号8422.3010,面粉或化肥的充填机归入税号8422.3030;而“裹包机”只是用挠性材料全部或局部裹包产品,并不是将被包装的商品装入容器内,不符合子目8422.3的条文,应将其按“其他包装机器”归入子目8422.4项下,如香烟包装机和上述的糖果包装机均属于裹包机器,均归入税号8422.4000;“封口机”是对“瓶、罐、管、筒或类似容器”封口的机器,符合子目8422.3的条文,可归入税号8422.3090;“捆扎机”即税则中所指的“打包机”归入税号8422.4000。

三、机电产品归类时易犯的几个错误

造成目前机电产品归类错误的原因有多方面,比如不注意税则中各子目间的层次关系、未能正确理解条文及注释的真正含义、商品知识的缺乏等。现将归纳如下:
错误之一:只考虑商品名称而忽略了税则各子目间的层次关系。

即在进行归类时当确定了商品所在的品目后,只注意到商品的列名,而忽略了各子目间的层次关系。上述“糖果包装机”的归类错误就是主要由此原因造成的。归类时只看到了子目8422.303为“其他包装机”,且“糖果包装机”在前面的子目内也未列名,所以就理所当然地归入税号8422.3030,况且子目8422.303的“其他包装机”也属于“包装机”的兜底子目,只要是未列名的“包装机”便可归入该子目。此处所犯的错误就是归类的步骤不正确,在确定子目8422.303之前,未判断它的上级子目8422.3条文是否符合条件。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两个实例。

实例1:液压系统中的“方向控制阀”。这种阀门根据其属性归入品目84.81项下,在该品目项下无“方向控制阀”的列名,所以按“其他阀门”归入税号8481.8010。但这个归类结论是错误的,因在确定归入子目8481.801时未详细分析它的上级子目8481.8的条文是否符合条件,子目8481.8所包含的“其他器具”是指除了子目8481.1~8481.4以外的商品,此例所指的“方向控制阀”属于油压传动阀,即符合子目8481.2的条文“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可归入子目8481.2项下,然后按“油压的”条件归入税号8481.2010。

实例2:“眼压记录仪(通过记录眼动脉压、眼静脉压或眼内压的变化来进行诊断眼部疾病)”。这种仪器属于眼科用的医疗器械归入品目90.18,查看该品目下的子目后,按“眼科用的器械”归入税号9018.5000。但这个归类结论是错误的,因详细分析子目9018.5的条文会发现,该子目所包含的是眼科用的“其他”仪器及器具,从其对应的英文中会发现其条文前一个“Other”,也就是说子目9018.5所包含的“眼科器械”是指除了子目9018.1~9018.4以外的“眼科器械”,而本例的“眼压记录仪”是通过记录眼动脉压、眼静脉压或眼内压的变化来进行诊断眼部疾病的,属于眼科用的“电气诊断器械”,应归入子目9018.1项下,况且子目9018.1的条文也未将眼科用的“电气诊断器械”排除在外,故最终归入税号9018.1990。

通过以上实例说明在进行商品归类时,一定要遵循“同级比较,逐级确定”的原则,即首先确定商品所在的品目,然后比较同一品目下的同级子目并逐次确定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至四级子目。当某一子目条文对商品描述的再具体、再详细,而它的上级子目条文不符合条件,仍不能归这一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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