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太阳能电池片废料的处理”与“钻探机用钻杆”的归类专辑
时间: 2013-08-20
【编者按】
  “太阳能电池片废料的处理”一文谈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归类的问题,二是如何监管。
  — 归类的问题:
  从文章提供的信息来看,“太阳能电池片废料”的归类,似乎有2804619011、2804619091以及38.18、3825.6900的选择。
  — 监管问题:
  环保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编码为2804619011、2804619091,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名称为“多晶硅废碎料”和“其他硅废碎料”。
  众所周知,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管制,早已由各主管部门发文列出商品名称,过度到归集在税则税目里形成“税则语言”,供口岸监管部门执行。因此,正确理解运用这种“税则语言”已经成为进出口商品管理法制建设的标志了。
  根据海关税则定义,2804的范围适用于“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的“硅”。那么环保部公告所指的“硅废料”只能是符合税则定义的要求的“未经加工”、“圆筒形、棒形”的“硅”的“废料”
  现在假设一下,上述状态的“硅废料”似乎不是环保部要管理“硅废料”的全部本意或者主要本意。
  或许环保部还想对“在空的硅片的基础上通过扩散、外延、氧化、涂层、光刻等化学方法制成半导体芯片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加强监管。
  那么符合这种描述的“硅废料”应该归到哪个税号?大家应该有所明白。而且公告似乎还要进一步列明范围。
  但是,从法理上讲,环保部没有表示出上述假设的情况。因此,大家只有在正确把握税则税号、商品范围及监管条件的前提下,与环保部门加强沟通,才能既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又达到各项管理的目标。
  这或许是本文引起大家思考、运用并敬畏“税则语言”的地方。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太阳能电池片废料的处理 (李宝龙

  前一阵时间的轰轰烈烈光伏双反落下帷幕了,本文试对双反的核心产品,太阳能电池片从归类和价格角度加以讨论,阐述其生产,加工以及废料处理产生的影响。

             

  太阳电池是一种对光有响应并能将光能转换成电力的器件。能产生光伏效应的材料有许多种,如:单晶硅,多晶硅,砷化镓等。它们的发电原理基本相同, 单晶硅太阳能的光电转换效率最高的达到24%,这是目前所有种类的太阳能电池中光电转换效率最高的。
  让我们看看我们当时被双反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组成结构
  1. 钢化玻璃 2.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EVA)3.电池片4.背板 5.铝合金保护6. 接线盒 7.硅胶密封
  这里面成本最高的就是电池片,中国一线大厂电池片加工成本约在$0.13~0.16/W,考量单硅晶圆片成本,电池片最低成本也在$0.3/W以上,若计算上我国的出口退税,成本多在$0.5/W之内,而欧洲制电池片在欧洲加工成组件后,成本约在$0.8/W以上,这就是成本差距。我们的货卖过去,他们就关门大吉了。为啥中国这么便宜呢?劳动力成本低、国家补贴,最重要的不是这两个,是我们国家环境成本低!
  让我们来看看生产过程吧
  首先是硅砂,又名二氧化硅或石英砂。是以石英为主要矿物成分、粒径在 0.020mm-3.350mm 的耐火颗粒物

             

  用它来制多晶硅,硅原子以金刚石晶格形态排列成许多晶核,这些晶核长成晶面取向不同的晶粒,就结晶成多晶硅。多晶硅是高污染的项目,中国多数多晶硅企业环保不完全达标。生产多晶硅的副产品——四氯化硅是高毒物质。用于倾倒或掩埋四氯化硅的土地将变成不毛之地,草和树都不会在这里生长。它具有潜在的极大危险,不仅有毒,还污染环境,回收成本巨大。

             

  用高纯度的多晶硅在单晶炉内拉制而成单晶硅棒,它是硅的单晶体。具有基本完整的点阵结构的晶体。

             

             
  单晶硅棒多线切割,硅棒=就形成了单晶硅片,这个就是太阳能电池板的关键部分了

             

             

  之后要经过酸清洗、制备绒面、磷扩散、周边刻蚀、去除背面PN+结、制作上下电极、制作减反射膜、测试分档然后形成太阳能电池片。

             

  可能您觉得,这样也ok呀,可是这样做法费料,成本高,而且还有很多原料用的是硅废料。这些硅废料,有的是可以利用的,有的可是利用起来超污染环境的,主要分两大类:
  一、原生型废硅料
  原生型废硅料是指由多晶硅从拉制单晶硅棒到制作成电子级或太阳能级硅片过程中所产生的报废料,即多晶硅通过拉晶、切片、研磨、抛光等物理方法制成初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报废料。这些废料适当清洗并烘干,就可以作为原料重新回炉了。

             

  要区分这些,最大的直观区分方法就是,要不就是和多晶硅一样的原料状(如上图),要不就是碎单晶硅片,上面没有任何颜色和图案(就像上面那张单晶硅片的图,只不过是碎了的)
  二、成品型废硅料
  成品型废硅料是指在空白硅片的基础上通过扩散、外延、氧化、涂层、光刻等化学方法制成半导体芯片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国外是把这些废料当作垃圾处理掉的!

             

  这些个东西,如果要将值得利用的部分作为原料进行回收,就特别的污染环境!处理一般会分为两步处理:首先,将完整点的废硅圆片经过表面处理、划片后直接作为更小的太阳能硅片来使用。之后的所有碎料,要通过一系列化学方法,需要用氢氟酸、混合酸液等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化学品才能完成(图片比较恶心,我就加个示意图吧)

             

  之后做为回收原料重新回炉,并且产生很多废渣,只能作为垃圾被处理掉。(其中又有部分是不经处理排放了的)
  归类与控制
  环保部于2011年3月11日发布了《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 年第23 号),其适用范围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编码为2804619011、2804619091的硅废料,2804.6190项下的硅废料当然是上述“原生型废硅料”,需要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P”证,名称为“多晶硅废碎料”和“其他硅废碎料”。且进口的企业仅包括以下两类:(一)电子级单晶硅产品生产企业(半导体材料制造企业);(二)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企业。
  所以我们审核时首先看其进口的是不是“原生型废硅料”,如果是“成品型废硅料”一律归入3825.6900禁止进口,不能听信企业称还可利用,申请归入38.18项下,其必然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一定是将成品型废硅料破碎、剥离、分拣、清洗,进行一系列严重污染环境的操作!

              

  上图中那个是符合规定可以进口的呢? 只有中间那一种!
  至此大家明白了,我们为什么比欧盟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便宜了吧,恐怕省下的钱连付出的环境成本十分之一还不到呢,我个人真心支持中国光伏产业提价,让一个使用废料的小企业倒下去,确保一片地区的环境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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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钻探机用钻杆的归类陈征科

  专用于钻探机的钻杆是机电商品零件的经典归类难题之一,其究竟应按机器零件还是材质归类,以及注释条文中另外出现的钻钢、钻管与钻杆的关系至今仍存有争议。同时因相关注释条文的繁杂,一些归类工作者也尝试借助《税则》与《注释》之外的体系,如国家标准等作为对该类商品归类的依据。当然笔者认为商品归类的根本依据还是注释条文,钻探机用钻杆也毫不例外,其归类在《协调制度》里完全有据可循,在此阐明供各位参考。
  钻探机用钻杆常为钢铁制,用于给钻头传递动力,其空心孔道可将各种液体输送至钻头,关于该商品归类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其应按钻探机用零件归入84.31,其依据在于根据84.31品目注释:“本品目包括:……四、旋转式或撞击式钻井机用的回转工作台、旋转座、方钻杆、凯氏推进器、工具接头、钻环、钻杆、钻管导架、限动环、星形滚筒、拼合可换衬套、梁、旋转管筒以及钻用震击器。”,作为该品目注释列名的商品,钻杆应归入84.31。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一:“本类不包括:……(八)钻管(品目73.04);”以及84.31注释的排除条款:“本品目也不包括:……(三)空心钻杆(品目72.28)。(四)套管、管道及钻管(品目73.04至73.06)。”,鉴于排除条款中被排除对象往往优先于排除主体适用,所以应优先归入72.28或73.04,而不是84.31。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82.07注释:“本品目还包括用于品目84.30的凿岩机或钻探机的工具。”,且84.31注释的排除条款也显示该品目不包括:“(七)凿岩钻头及凿尖、钻探用钻头、螺旋钻头及类似的凿岩或地面钻孔工具(品目82.07)。”,所以该商品应按照钻探机用可互换工具归入82.07。
  一般来说当存在一个商品看上去符合多个不同税目描述的时候,在使用总规则三之前,我们总是会去寻找各种排除条款以确定诸候选税目的优先适用顺序,比如当分体式空调用的连接管,既符合第十五类关于管的定义,同时又属于84.15产品零件的时候,由于第十五类类注一(六)排除了第十六类物品,所以分体式空调用连接管应优先归入84.15而非第十五类,而除上述第一种观点以外,观点二和观点三均建立在相应的排除条款之上,这么看来似乎就应优先考虑将钻杆按材质归入第十五类了。
  不过,如果84.31注释既包括了“钻杆”,又排除了“空心钻杆”和“钻管”,那么从逻辑上看这里的“钻杆”和“空心钻杆”或“钻管”就势必不是相同的东西,于是就很容易让人想当然地认为84.31注释中包含的钻杆指的是“实心钻杆”。奇怪的是,如果考虑到钻探机的工作原理,用于向钻头传递动力的实心钻杆其实是极为罕见的,这不得不又让人怀疑72.28下的空心钻钢和73.04的钻管所指代商品的具体范围。
  从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五)关于“空心钻钢”的定义我们了解到72.28空心钻钢和73.04钻管(注意并非两个品目所包含的所有商品)区别仅在于尺寸,尽管73.04注释并未对该品目下的钻管作出详细的描述,不过72.28注释关于空心钻钢的描述却为我们带来了惊喜:“将合金或非合金钢小方坯中心穿孔后再轧制即得钻钢,其横截面通常是圆形的、六角形的、八角形的或四边八角形(截角正方形)的。这种钢可以切割成小短块,用于制归入品目82.07的钻头;也可以切成五或六米长,供在远处钻矿时传送动力之用。管子中心的孔道可将液体输送到钻头部位,既可供润滑用,又可减少灰尘飞扬。”,根据上述规定,72.28下的空心钻钢其实指的是未制成品,只有在“切成五或六米长”之后,方能成为84.31下的钻杆,两者并不是空心和实心的差别,同理也适用于与72.28空心钻钢仅存在尺寸之别的73.04下的钻管。
  那么82.07的钻探机用可互换工具又应如何考虑呢?笔者认为对此有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为,纵观82.07下列举的商品,我们可以发现所称的工具通常是指直接与被加工对象接触的那部分部件,因此对于一台钻探机而言,钻头属于工具,但用于传递动力的钻杆则不属于。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存在诸多排除条款容易让人产生钻杆应按材质归类的假象,但由于84.31下的钻杆与排除条款中的商品并不存在交集,因此其归类并不受这些排除条款的影响,仍应按钻探机零件归入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