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件归类时的几个误区
(一)通用零件不要误按专用零件归类
所谓“通用零件”是指第十五类注释二规定的范围,这些“通用零件”在第十六类、十七类和十八类的注释中均已排除,也就是说,这些零件即使专用于第十六类至十八类的机器、设备、装置也仍然归入第十五类的相关品目。例如,汽车悬架专用弹簧(如图1所示),虽然它是汽车专用的零件,但属于第十五类注释二所包含的通用零件,是第十七类注释二(二)中已排除的商品,所以不能按汽车零件归入品目87.08,而应归入品目73.20。
图1汽车悬架专用弹簧
(二)专用零件不要误按材质归类
进行归类时,有时遇到结构较为简单的零件,例如铸件、锻件或钢管、支架等,就考虑可否按材质归类。其实归类时要严格依据注释,属于注释中未排除的商品不能随意按材质归类。例如,叉车用支架(如图2所示),虽然该零件结构较为简单,但已经有了专用性,叉车属于品目84.27的商品,且在第十六类注释一和第84章注释一也未排除此商品,所以按叉车的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4.31,而不能按材质归入第十五类。
图2叉车用支架
(三)具有专用性的零件一定按专用零件归类
有时具有专用性的零件不一定就按专用零件归类,它们有时是注释中排除的商品,有时是品目中已列名的商品,关键是判断商品的基本特征是不是其他品目已列名的。例如,摄像机用平台座(如图3所示)。其主要功能是旋转和倾斜镜头。从结构上看,由两台6瓦的直流电机组成,且两台直流电机构成了组合商品的基本特征,而直流电机属于品目85.01已列名的商品,所以归入品目85.01,而不能按专用零件归入品目85.29。
图3摄像机用平台座
(四)未列名的零件就一定归入“其他”子目
商品的名称不能作为归类的依据,有时还要结合商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和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未列名的商品,不要慎重归入“其他”子目。例如,方向盘金属支架(如图4所示),因为在品目87.08项下未列名,所以归入子目8708.9999。其实此零件属于转向盘的零件,应归入8708.9490。
图4方向盘金属支架
来源:本网专稿未经允许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