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8号
时间: 2012-10-17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2012年税则号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编码5402499001项下所列产品),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2008年第71号、2010年第11号和2011年第84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