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时间: 2007-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6-29
【生效日期】2007-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