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通过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或通过标准数据接口向海关申报结转数据。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安装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录入或导入结转数据向海关申报。
二、2013年6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直属海关关区内深加工结转业务。
三、2013年10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业务。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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