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办事流程须知
一、申领企业资格
申请单位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实际使用包装容器企业,相关包装容器应在上海口岸进出口。
二、《登记簿》使用商品范围
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不得超出备案商品范围(相同品名、不同规格型号视为不同商品)
三、《登记簿》的申请
企业应备齐如下申请资料:
(一)《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详见附件二);
(三)企业书面申请(要求必须写明包装容器使用目的、境内外流转时间、包装容器的所有权相关情况、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为加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备案商品情况》(详见附件三);
(六)相关商品实物照片或图样。
四、《登记簿》的核准
(一)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海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登记簿》的决定。
(二)企业在得到海关准予办理《登记簿》的批准后,应及时来领取《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并凭以向浦江海关通关一科保证金窗口办理交纳保证金手续。
(三)浦江海关出具相关保证金收据后,企业凭收据、《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带有浦江海关批注的复印件)和空白《登记簿》(可至南苏州路185号102室科思达预录入公司购买,《登记簿》首页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十位数编码)至审单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审单处对《登记簿》登记编号,加盖印章后交企业报关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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