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时间: 2006-05-0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3-22

【生效日期】2006-4-1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