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时间: 2008-09-11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