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93号公告(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时间: 2008-12-26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塞内加尔的258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享受特惠税率商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相关规定。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塞内加尔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