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3〕4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8-6
【生效日期】2013-8-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93.6%;
(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 Kirin Miwon Foods) 93.6%;
(三)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 Co., (Thailand)Ltd.)9.9%。
二、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6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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