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9-21
【生效日期】2006-9-2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2003年分别发布了第3号公告和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5%-52%的反倾销税。其中,原产于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Chemical”)的进口聚酯切片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最近,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正式向商务部提出,将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的原英文名称改为“SKChemicalsCo.,Ltd”,经审查,商务部同意其申请并发布了2006年第7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6年9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由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ChemicalsCo.,Ltd”)生产的聚酯切片,适用13%的反倾销税税率;进口原产于韩国,且原产厂商英文名称为“SKChemical”的聚酯切片,适用52%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2号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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