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2010年3月8日,国内企业就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向商务部提出期中复审申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禽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关于公布2020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1号(关于进口赞比亚鲜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8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石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 ...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 ...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 ...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推广海关审价作业 ...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