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3-29
【生效日期】2007-3-30
【效力】请选择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PAPER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MoorimPaperMfg.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SP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PaperMfg.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PAPER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SP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MoorimPaperMfg.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PaperMfg.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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