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一企业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P&BCHEMICALS,INC.)的丙酮,海关按照4.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4号
二○一○年九月九日
办公厅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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