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时间: 2015-12-04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excel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