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内地出口商出口原粮及制粉的报关单、税单或保证金收入证明;
(三)台湾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与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内地粮食出口商应联系相应的台湾进口商,由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
业务部门申请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关粮食进入台湾及缴税证明。
二、内地粮食出口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进口粮食
及缴税证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且提交相关材料的,海关不再退还相关税款,并对税款保
证金做转税处理。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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