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3号
时间: 2009-0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PRECISIONMETALS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并与商务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株式会社CENIT(CENITCO.,LTD.)继承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PRECISIONMETALS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9月23日起,对以韩国株式会社CENIT(CENIT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订的价格承诺协议有关规定执行;对以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PRECISIONMETALS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