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批子目注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本国子目注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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