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6号
时间: 2009-12-30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批子目注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本国子目注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