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4-18
【生效日期】2008-4-1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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