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适用上述两个办法的受惠国名单调整如下:
一、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49号的受惠国为:尼日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二、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的受惠国为: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上述国家原产货物并享受有关特惠税率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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